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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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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兴县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县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提高公路的养护质量和投资效益,促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01〕327号)、《交通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4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湘改办发〔2007〕64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开展公路养护管理年活动实施的通知》(郴政办函〔2011〕7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2、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及其所属的桥梁、涵洞等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其中村道是指经县交通主管部门认定的连接乡道与建制村或建制村与建制村的硬化公路及通行政村砂石路,专用公路是指乡级以上农、林、渔、果场以及县级以上矿区硬化公路及旅游公路。第二条公路养护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养护、保障畅通”—21—的原则,逐步建立责权明确、管养分离的养护管理体制,实行专业化养护和个人承包等多种方式,积极推进公路养护的市场化。公路养护工程参照交通部颁发的技术规范、标准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3、执行,落实经常性、周期性养护措施,制定质量考核指标,保护公路完好和正常通行。第三条公路路权管辖:107国道永兴养护站管辖境内107国道;县公路管理局管辖全县境内的省道、县道;各乡镇人民政府管辖辖区内的乡道;村民委员会管辖辖区内的村、组公路;专用公路由农、林、渔、果场和矿山、旅游公司管辖。第四条公路养护资金筹措与管理应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统筹安排、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养护经费来源主要有:成品油税费改革替代性转移支付用于我县公路养护的资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安排的大、中修及改建、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专项资金;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公路养护资金(含公路灾
4、害抢修专项资金);受益企业或个人捐助的公路养护资金;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第六条建立健全养护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的使用管理,主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公路养护资金。第七条—21—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国省道干线每年每公里10000元,县道每年每公里4000元,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乡、村道日常养护经费以乡、村为主,县财政以奖代补为辅。根据考核办法组织验收合格的,由县财政按乡道每年每公里2000元,村道每年每公里600元进行以奖代补。县财政每年从养护转移支付资金中提取不低于3
5、%的资金用于养护站和道班的改造和维修。国省道、县道大中修和安保、危桥改造工程县级配套资金根据实际情况由县财政纳入预算安排。乡、村道大、中修工程及自然灾害修复资金根据路权单位年初计划和具体情况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实施。专用公路养护经费由路权单位参照执行。拨付方式由县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考核办法组织验收后提请县财政局拨付至养护单位。第八条公路养护分为大中修、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大中修项目按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实施。小修保养和日常养护按照公路路权管辖分级负责,主要负责所辖公路的路面保洁、路肩培护、杂草清理、水沟保畅、小型水毁修复。第九条国、省道和县道养护年度计划由县公路管理局编制并
6、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次年小修保养、大中修工程的建议计划;乡、村道养护年度计划,由各乡镇、行政村编制,并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第十条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要以工程质量为中心,健全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检查制度,提高投资效益。要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操作规程组织实施,加强对路面、沿线设施及绿化的养护管理,做到全面养护。在做好日常养护工作的同时,积极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争取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等计划。第十一条公路大中修、危桥改造和安保工程,应按有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并向县交通建设质监站—21—办理好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进行施工、验收。鼓励面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
7、选定具备资格条件的建设养护公司。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公路养护需要的挖砂、采石、取土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第十三条养护人员在养护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进行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养护作业和行车安全。养护作业单位要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对发生的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路产损害案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处理。第十四条健全和完善自然灾害等公路公共突发事件应急保障体系。各路权单位应根据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分类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着力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快速处理能力。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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