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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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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监督案例分析非医师行医案例12007年3月,某市卫生监督所接到群众举报,经调查,自2004年12月始至案发日,在市区其自己家里从事诊疗活动,且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非医师行医。郑某以前办过另一地址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于2003年年底已过期。另外,经登记本统计和当事人确认,三年的诊疗总收入619173元。2007年5月18日市卫生局根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郑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诊疗药品和器械;2、罚款80000元,同时取缔非医师行医活动。案例1讨论1、非法行医的非法所得如何认定无法可依。该
2、案计算出来的非法所得达到60多万元,当事人陈述中予以认可,但单凭这样的自认,能否直接认定?根据登记本统计,是否需要进行一家一家核实,或者抽取部分进行核实。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能不能计算为非法所得?2、适用条例还是法有争议。本案通过及时与当地法制办、法院沟通,征求法学专家们的意见形成如下建议:因该法立法技术的欠缺,没有明确的违反条款,但“非医师不得行医”应视为公认的常识,即使未在违反条款中表述,但《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已经明确规定非医师行医的,要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可直接适用这条来作出行政处罚。3、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公安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
3、受理。当事人自认问题《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据此,所谓自认,是指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对其不利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或默示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我国立法上至今并不承认诉讼外的自认在诉讼上具有直接证明效力。本案中的询问笔录是对所查获的登记本证明效力的补强。询问过程中,当事人对违法所得的确认进一步增强了登记本的证明效力。违法所得认定问题违法所得认定标准是关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能否形成证据链。违法
4、所得是包括成本加利润的,一般是指营业额。登记本上记载的医疗费用,没有必要再一一核实。而且登记的往往比实际的要少。没有必要非得要查证其所有的违法所得,只要有证据证明就行。当然要与认定其从事违法执业的时间相吻合。当事人已经退赔的费用,不能从违法所得中减扣,只能作为配合调查处理的情节来认定。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非医师行医《执业医师法释义》中非医师行医是指没有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自然人,在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活动,或者擅自开业从事诊疗活动。本案当事
5、人既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自然符合非医师行医的主体条件。《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这是禁止非医师擅自行医的规定。那么就没有必要把《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作为违法条款与处罚依据条款来处理。非法行医追究刑事责任问题1、构成非法行医罪要件(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本罪不仅破坏了国家的医疗管理秩序,尤其是破坏了国家对医务人员的从业管理秩序,而且由于非法行医者不具备从事医生职业的资格和基本条件,医疗服务质量差,极易导致危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后果,因而,还直接危害国家公共卫生。(
6、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且是特殊主体,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四)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执业资格而仍实施非法行医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
7、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一)造成就
8、诊人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二)造成三名以上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无证行医案例2003年8月29日某区卫生监督人员在日常卫生检查时发现,柴某(男,中医执业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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