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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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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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环境知情权  摘要:环境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对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环境知情权的规定进行梳理,并提出应在基本法中明确环境知情权,使该权利有确实的法律依据,提高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法律位阶,使试行之法成为实行之法,政府公布的法律应从环境信息入手予以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知情权;信息公开;权利属性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但是随之也带来大量的环境问题,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从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故、2006年的牤牛河化工污染再到今年的无锡水藻事件,这些影响面广、受害群体人数众多

2、的环境污染事件,都凸显出一个核心问题,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是否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环境知情权概述    (一)主体  第一,公民个人。公民是环境知情权的主体。随着环境问题的频繁出现和环境法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民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  第二,社会组织。其中包括两大类,其一就是企业。公害的产生离不开工业发展过程中企业生产活动所造成的环境问题,所以企业是信息公开的主要义务主体,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是,企业也有权了解整个国家或某一局部地区的环境状况及环境政策,从而相机行事。其二是环保组织。从环境保护运动发展的历程

3、来看,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社会上,环保组织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客体  环境知情权的客体就是环境信息。  第一,政府和公民双方信息不对称,二者之间地位不平等,政府对环境信息、资源高度垄断。信息资源的控制权和公布的主动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公布信息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都是由政府决定的。这种情况下,明确政府应公布的环境信息是必要的。国家应当确保公共部门向公众提供环境信息的途径是透明的,环境信息可以被有效地获得。  第二,就企业而言,企业和公民、社会团体组织同样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企业应将公开的环境信息分为强制公开

4、和自愿公开。  (三)内容  对于环境知情权所包含的内容,依据对环境知情权基本内涵的理解,笔者认为环境知情权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即: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获得帮助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    二、环境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分析    要正确认识环境知情权的权利属性,并不是只要考察环境知情权的内容就可以自足的,还需要根据规制该权利的法是公法还是私法这一标准来判断的。在商品经济的早期,财富创造的主体是以个人和家庭为主体,不存在协调财富创造者内部的关系的问题,社会整体也就是个人存量利益的简单相加,还不存在增量利益。国家行

5、政管理活动,也只针对非经济领域,因为那个时代,人民崇尚自由竞争,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应该只充当“守夜人”的角色,看不见的手的作用还远未被接受。因此,以私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错责任这些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已经足以调整个人和社会的存量利益,私法领域几乎完全由民法所统摄。而对于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及对其的监督,则由行政法所涵盖。但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公法和私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传统民法和行政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缺陷使公、私之分的二元法律结构日趋动摇,公法私法走向相互渗透。在最具公权特色的权利和最具私权特色的权利之间,存在

6、着许多难以区分性质的权利,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对待。时代的发展呼唤一种新型的法律,这也就是经济法。  本文把经济法定位于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其理由是经济法起源于社会化生产,而社会化生产的根本特点在于它可以创造出无限增多的剩余价值,经济法就是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生产和实现剩余并相应地进行剩余的分配和再分配关系的法。它调整人们在社会化生产中的增量利益关系,公正地保护着人们的发展权益,使我们从法律上保障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1]。经济法上的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  (一)环境知情权的公益性  1992年通过的《

7、里约宣言》第10条规定:“环境问题最好在不同层级公众参与的基础上解决。在国家层面,每个人应获得其社区的有害物质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并有机会参与政策制定。国家应通过广泛地提供信息,鼓励和促进公众觉悟与参与。”该宣言的原则对于确立环境知情权有重要的意义,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环境知情权。该原则强调不同层级的主体都有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强调公众参与,之所以在环境法中强调公众参与,它是与环境问题的特点分不开的。环境问题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其外部的不经济性,即市场主体行为对环境资源的不利影响由该行为以外的第三方承担。所以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早在1

8、960年美国的萨克斯教授就提出了著名的“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观点,认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须的环境要素不应再被视为“自由财产”而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它应该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2]。所以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环境信息也就具有公共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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