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务问题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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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务问题浅析.txt我不奢望什么,只希望你以后的女人一个不如一个。真怀念小时候啊,天热的时候我也可以像男人一样光膀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务问题浅析  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中存在不少疑难,现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对几个法律适用的疑难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一、关于伤残的鉴定与赔偿问题  1、关于受害人何时做伤残鉴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

2、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那么持续误工以什么为准,如果以医师开具的休息证明为准,出院时医院开具的休息证明过长,受害人很长之后才去作伤残鉴定怎么样办?因为有交强险托底,如果侵权人不要求对休息时间的必要性进行司法技术鉴定,法院对医院盖了公章的证明,就只能予以认可。在审判实践中,已经存在上述“休息”证明对侵权人的赔偿造成扩大的案例。同时,也存在利用司法鉴定获得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赔偿请求不逾时效的案例,对受害人伤残鉴定的时间,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  2、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

3、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分析一下,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但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15天时间

4、较短,不利于保护普通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30天时间较长,不利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及时审结。第四种观点、第五种观点及第六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而且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还会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建议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3、关于一人有多处伤残的赔偿问题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个受害人身上有多处伤残的情况,并且各处伤残均评定了相关的等级,对此,伤者仅构成一处伤残的赔偿指数容易理解,但是多处伤残的赔偿指

5、数如何计算却仁者见仁,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标准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计算方式:  第一种处理方式:把身体多处伤残的赔偿费用采用合并计算。即对每一处伤残均按比例计算应赔偿的数额,然后简单相加,得出最终的赔偿数额。这种方式是遭到质疑最多的计算方式,有人认为该计算方式不区分实际情况,对同样一个人,赔偿的数额计算累计过大,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也有人认为,交通伤害是复合伤害,既然每一处的伤害都有伤残等级评定,就应当给予法定的赔偿,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对一个人只能赔偿一个伤残等级,这也是划分赔偿指数的意义所在。  第二种处理方式:采用吸收的办

6、法,即轻伤残被重伤残所吸收,即对同一个人造成多处伤残等级的,只计算较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数额,对较轻的予以吸收不计。这种方法同样得到了较多的批评,大部分的人认为这是对受害者的不公平。  第三种处理方式:采用公式的计算方法。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在2002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8667-2002,即:《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B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公式,公式如下:C=Ct×Cr(Ih+∑Ia,i)(∑Ia≤10%,i=1,2,3……n,多处伤残)  公式中:C――伤残者的伤残

7、实际赔偿额;  Ct――伤残赔偿总额;  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上述公式翻译过来就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这个公式同样也存在问题,对于各

8、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哪一等级的Ia应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没有明确,也未对Ia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作法不一,确定Ia的随意性较大,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也不一致,致使确定的“赔偿指数”存在争议,造成对案件处理的不满。  以上三种计算方式,各有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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