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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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加入时间:2013-4-1611:18:23 阅读:1--------------------------------------------------------------------------------物业管理行业进入我区已经近三十个年头,但一直以来,物业管理企业抱怨收不到物业服务费、无法开展正常服务工作,小区业主抱怨物业服务不好、物业费交得有点冤枉,这种物业管理的恶性循环现象不仅在国内大多数城市中持续,在我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

2、且很难找到一个有效解决的办法。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新《条例》在体制、机制上有什么根本性的转变?对不交物业费的“老赖”有什么约束性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有什么新的制约手段?物业管理企业的利益通过什么形式得到保证?小区车位出售出租、电梯维护、公共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等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针对这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区物管中心就新《物业管理条例》特作以下解读。一、体制机制“乾坤大挪移”变化一:物管体制“沉到底”,

3、街道唱主角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新《条例》在体制上的最大变化就是“沉到底”,通

4、过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赋予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突出了街道(乡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基础作用。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13]44号)文件中也明确,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物业管理工作机制和矛盾调处机制;街道(乡镇)物业服务中心实行全覆盖。通过地方法规文件的形式,进一步确立了街道(乡镇)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更加有利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展,也为群众在“家门口

5、”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条件。变化二:多部门齐抓共管,公布联系人新《条例》规定,房管、城管、公安、工商、环保、卫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环境卫生、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依法处理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这一条规定,将有助于政府各部门形成管理合力,更加有力地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二、对物业服务企业有更多约束变化一: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

6、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实公示。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

7、chieve多年来,区房管局一直将公示服务内容、标准、收费等情况,作为物业管理标准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而绝大多数物管企业也较好地落实了这一要求,但也有少部分物管企业落实不到位。新《条例》执行后,区物业管理中心将加大力度督促落实,确保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变化二:物业撤出须提前三个月告知新《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乡镇),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过去,我区确有部分物管

8、企业或在撤出前不久才告知业主委员会,或者直接撤走,致使小区出现短暂的物业服务空白。新规定给小区寻找下一个物业服务企业留出了较为充足的时间,可以保证业主不间断地享受得到物业服务。有了这个规定,如果再遇到物业服务企业在撤出前三个月内才履行告知义务,业主委员会可以拒绝其撤出要求,房管部门将予以支持。如物业企业拒不执行,业主委员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新《条例》还规定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撤出,业主委员会可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三、出招对付不交物业费“老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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