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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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E-mail地址申请事项种类(请选择并在“□”处划“√”)□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 □2、经营范围的变更申请事项具体内容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备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年]第号申请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

2、本行政审批机关就《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审批》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务,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批准。2、《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务或者变更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3、《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七条本市营业性水路运输实行许可制度。从事营业性水

3、路运输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水路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水路运输规定,取得合法的水路运输经营资格,并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二、法定条件本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1、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应当至少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各1人,配备的具体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大于

4、50艘的,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2)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大于50艘的,每增加50艘增加1人,不足50艘按50艘计;3)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31至4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5人;4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6人;50艘以上的,每增加10艘增加1人,不足10艘按10艘计;4)管理内河散装液体

5、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大于50艘的,每增加20艘增加1人,不足20艘按20艘计;2、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具有与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3、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身体条件与其职责要求相适应。(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

6、、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与其申请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经营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申请表原件1份;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1份;3、企业股东的基本情况和说明股东投资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4、公司章程、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5、专职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证明文件原件

7、及复印件1份;6、“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第项、第项、第项、第项。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在年月日前提交□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第项、第项、第项(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日内作出承诺。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

8、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六、监督和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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