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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高级财务管理-陆正飞-讨论题参考答案与案例分析指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第1章讨论题:1、保护小股东利益与保护控股股东利益是否可以协调?讨论这个问题时,建议引导学生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静态来看,控股股东为了获取私有利益,就会做出一些损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如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掠夺上市公司的利益)。但是,动态来看,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的长期利益,必须考虑到小股东的利益诉求,否则,小股东通过“用脚投票”,使得公司股价下跌,虽然小股东首先受损,但最终也会损害大股东的利益——股价下跌,意味着公司未来再融资成本的上升)。因此,大股东也就有动机协调好与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例如,公司治理较好的公司,信息披露
2、(包括法定披露和自愿披露)做得好,有助于降低公司与小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进而有助于降低股权融资成本。当然,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也有赖于公司外部治理机制(法律法规等)的完善。2、如何根据具体情况选用不同的资本成本估算模型?不同的资本成本估算模型,其理论基础有所不同,对参数的要求也不一样。选用资本成本估算模型时,一般来讲需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1)资本市场特征。例如,在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之前,由于非流通股不能流通,导致流通股股价中包含了一部份流动性溢价,因此,在这种市场环境下,使用CAPM模型以外的估算模型(如股利模型、剩余
3、收益模型等),估算出来的资本成本都会偏低。一旦完成了股权分置改革,公司的融资成本就不会农民低了。(2)公司未来的成长性。公司未来成长性越强,使用静态模型和动态模型的估算结果差异就越大。(3)参数取得的可能性。例如,当一家公司未来盈利增长预测非常不确定时,使用股利增长模型就会面临困难和挑战。案例:1、国美电器大股东与董事会权力之争一、教学目的和用途本案例主要涵盖公司治理、法律和财务管理三个领域。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涉及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责划分、董事会治理效率;从法律的角度而言,涉及公司注册地的选择和法律适用、法律制度和投资者利益保护;从
4、财务管理的角度而言,涉及财务管理目标和股东财富最大化、高管激励与股东财富创造。二、案例分析方法对于本案例的分析,可沿着国美电器大股东与董事会权力斗争的发展主线,从最初的大股东控制董事会到大股东失去对董事会的控制,而后又重新获得公司的控制权。在案例分析中,需要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一)大股东控制董事会阶段1.公司法律适用问题。公司在百慕大注册,因此适用百慕大的相关法律。根据百慕大公司法的规定,其奉行的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董事会拥有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股东以外的一切权力。这也正是大股东和董事会出现权力之争的根源。2.股东大会对于董事会的一般
5、授权的意图是什么?这是大股东为了满足自身控制权的需要,利用法律的相关规定,实现大股东利用较少的股权对公司的实现完全控制。(二)黄光裕入狱和董事会重组对于该案例的报道,媒体大多从这个阶段开始。在本阶段中,需要注意的关键点是:1.国美引入贝恩资本并签署相关的保护条款。为什么国美在众多投资者选择贝恩资本?如何评价贝恩资本与国美电器签订的保护条款?这里需引导学生比较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公司的一般情况,分析贝恩资本与国美电器签订的条款是宽松还是苛刻。2.国美电器的股权激励方案与高管立场转变。股权激励是一种被广泛使用的高管激励措施。教师应该引导学生
6、运用股权激励的相关理论分析国美电器的股权激励方案。(三)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力争夺在对国美电器案例背景有较为深刻认识的基础上,需要引导学生思考国美电器大股东和董事会权力之争的本质。1.大股东和董事会权力之争的本质。从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国美电器大股东和董事会权力之争是一种委托代理问题,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但是却缺乏对董事会相关的监督手段。2.国美电器未来的思考。案例中的财务数据分析表明,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力争夺导致公司整体价值损失。因此,国美电器未来的发展目标是清晰界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责关系,协调大股东和董事会的
7、利益冲突,最终实现国美电器全体股东财富价值的最大化。(四)大股东重新获得控制权对国美控制权之争进行总结分析,并探讨国美电器未来的发展前景。1.对控制权之争的双方主要手段进行分析,比如,股权激励、引入外部投资者等手段进行总结分析。2.国美电器未来的思考。案例中的财务数据分析表明,大股东和董事会的权力争夺导致公司整体价值损失。因此,国美电器未来的发展目标是清晰界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责关系,协调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利益冲突,最终实现国美电器全体股东财富价值的最大化。三、思考问题1.股东大会的职责是什么?董事会的职责是什么?如何界定股东大会和董事
8、的权力边界?参考思路:比较百慕大、中国香港和中国大陆的法律规定。(1)百慕大根据百慕大公司法2006年修订案中修订第九条:本条对主体法第91条现予以修订,废除,代之以下列第(四)部分“(4)公司可以决定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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