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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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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程序概述下 (2)FRCP第50条b款。陪审团就其审理的案件作出裁决后,败诉方当事人可以根据50条b款提出动议,当然,动议方应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前已提出50条a款规定的动议。本款规定的动议在时间上与50条a款不同,其余基本与50条a款同,也不赘述。需要明确的是,为什么法院会驳回一个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前要求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但随后,在陪审团作出裁决后又准许了当事人提出的要求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的动议呢?其原因在于,法院有时保留其决定权直至陪审团作出裁决,因为陪审团有可能会通过作出有利于动议
2、方当事人的裁决而使得要求法院就动议作出决定的需求不具有实际意义。此外,如果案件上诉,则推翻一个陪审团裁决后的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将只会单纯地重申陪审团的裁决。而与之相反的是,推翻一个陪审团裁决前的作为法律事项的判决意味着将进入召集陪审团以便重新审判等更为麻烦的程序。 3.审后动议 由于审判过程中可能随时出现错误,并且陪审团也可能在判决中犯错,所以案件并不必然在陪审团作出裁决时就结束。诉讼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主审法官进行新的审判或给予其他合理的补救。 (1)要求重新审判动议(amotionforan
3、ewtrial)和变更、修改判决的动议(amotiontoalteroramendajudgment)。FRCP第59条规定,在判决登录(entryofthejudgment)后的10日内,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上述动议。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重新审判的理由是法院在诉讼中根据普通法已承认的任何理由;非陪审团审理的案件重新审判的理由是法院在诉讼中根据衡平法已认定的任何理由。FRCP对变更、修改判决的动议应符合什么条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重新审理的动议,法院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F
4、RCP第59条d款“基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权(OnInitiativeofCourt)”,法院甚至可以依职权重新审判或以未在重新审判动议中陈述的理由而准予重新审判,但应在重新审判的裁定(order)中具体说明理由。 (2)撤销判决的动议[54]撤销判决的动议规定于FRCP第60条。该动议通常在允许提出不顾陪审团裁决的判决的动议和要求重新审判的动议后提出,但相关规则没有禁止败诉方在事件允许的情况下同时提出上述三种动议。撤销判决的动议可以基于下列理由:第一,错误、突袭或可原谅的过失,在大多数案件中,因为缺
5、席审判或者类似原因的当事人无法运用这一规则。第二,新发现的证据,指在依据FRCP第59条b款规定的提出重新审判的期间内,即使相当的注意也不能发现的新证据。[55]三,欺诈(无论以前称为内部或外部的)、虚假表述或对方当事人其他错误的行为。[56]四,判决无效。第五,判决被履行、被放弃或被解除,或者作为判决基础的前一判决已被推翻或以其他方式被撤销,或判决如被执行将是不公平的。第六,其他任何救济判决效力的正当理由。撤销判决的动议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出,基于前三个理由的动议应在判决后一年内提出,动议的提出不影响
6、判决的终局性,也不停止判决的执行。 (三)审前简易化的审理程序 美国民事诉讼中的判决有数种,如中间判决(interlocutoryjudgment)、合意判决(consentdecree)、即决判决和缺席判决等,后两种属审前简易化的审理。联邦地区法院是一般管辖权法院,其适用的程序相当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普通程序,但在有些案件中仍存在若干简易化的程序。最突出的就是在审前程序中法院不经审理作出的判决。这些不经审理作出判决的简易程序有三种:即决判决(summaryjudgment),又译为简易判决;缺席判
7、决(defaultjudgment),又译为不应诉判决;自愿和非自愿的驳回诉讼。[57]分述如下: 1.即决判决(summaryjudgment) 即决判决起源于英国1855年《票据交易法案》(theBillsofExchangeAct),该法案允许根据某些类型的商业证书提出请求以加快债务的执行,后在美国联邦法院和州法院扩大到可适用于除某些侵权案件和违背婚约的诉讼案件之外的几乎所有普通法案件。FRCP第56条c款规定了即决判决制度,即决判决是不经过全部的诉讼程序而作出的判决。即决判决适用于陪审团
8、审判和非陪审团审判的案件,即决判决可以说是对陪审团权利进行控制和限制的司法方法。[58] 即决判决具有三个功能:第一,简化诉讼程序,加快诉讼进程。即决判决避免了开庭审理程序对时间和费用的浪费。第二,促使当事人补充诉讼文件,及时解决纠纷。诉讼程序开始后,有的当事人为拖延诉讼、维持既得利益,不惜隐藏证据,消极抗辩。在此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可以通过提出即决判决的动议,迫使其披露其他证据,积极抗辩。因为非动议方要使法官相信案件存在实质性的争点就必须通过宣誓书和其他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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