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机产品生产-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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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机产品第1部分:生产(畜禽养殖)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8.1转换期修改8.1.1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6个月。8.1.2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b)肉用羊和猪,6个月;c)乳用畜,6个月;d)肉用家禽,10周;e)蛋用家禽,6周;f)其他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3/4。8畜禽养殖8.1~8.118.2平行生产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有机及非有机

2、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有机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销售:a)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有机畜禽和非有机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c)有机畜禽不能接触非有机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8畜禽养殖8.1~8.118.3畜禽的引入修改8.3.1应引入有机畜禽。当不能得到有机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a)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超过6月龄且已断乳;b)猪、羊,不超过6周龄且已断乳;c)乳用

3、牛,不超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d)肉用鸡,不超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e)蛋用鸡,不超过18周龄。8畜禽养殖8.1~8.118.3.2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超过同种成年有机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修改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都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8.3.3可引入常规种公畜

4、,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有机方式饲养。8畜禽养殖8.1~8.118.4饲料8.4.1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第5章植物生产和附录B表B.1的要求。8.4.2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有机饲料销售。修改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8畜禽养殖8.1~8.118.4.3当有机饲料短

5、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修改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8畜禽养殖8.1~8.118.4.4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

6、)。对于泌乳期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修改8畜禽养殖8.1~8.118.4.5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附录B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a)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b)山羊和绵羊

7、,45d;(参考EC889/2008第20条第1款)c)猪,40d。(参考EC889/2008第20条第1款)修改8畜禽养殖8.1~8.118.4.6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8.4.7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修改8畜禽养殖8.1~8.118.4.8使用的

8、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8.4.9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天然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附录B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修改8.4.10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天然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修改8畜禽养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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