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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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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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法解释论视角下的公司转投资行为,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转投资问题在我国公司法上可谓历久而弥新。1993年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规定庶几成为众矢之的,不绝于耳且高潮频现的批判之声促成了2005年《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修订时对其的改变。笔者注意到,在《公司法》修订之前,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讨论有两种倾向:一是很多学者一触及到转投资的字眼,就很快自觉或不自觉地将笔锋转入对交叉持股的探讨,于是转投资就被交叉持股所架空

2、,转投资自身的存在域及其独立价值被莫名其妙地忽略了;二是缺乏合理的法学方法论指导,不注重法律解释方法的恰当运用,毫无原则地摇摆、徘徊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立场中(这应该是上一个问题在方法论上所留下的深刻印痕),从而缺失了学理研究所必须的严谨性、推论性素质。基于这些判断,本文试图有针对性地做一些拨正工作:首先,展示新《公司法》在转投资问题上的新内容及时代特征;其次,尝试把交叉持股从转投资的论述中剥离,以便形成转投资的专有体系;最后,也是更重要的,即坚守解释论的立场,通过诸多法律解释方法的综合运用来确保现行法秩序的权威得以

3、有效维护,使新《公司法》中有关转投资的规定在付诸实施时具备严密逻辑性和学理正当性。一、对转投资概念的争议(一)我国公司法对转投资的界定在我国公司法上未曾出现过转投资这一概念,追根溯源,其纯粹是学者们对旧《公司法》第12条和新《公司法》第15、16条(部分)规定的学理称谓。然而,这一概念诞生后并没有产生多少积极影响,相反,人们对于上述条文的相异理解均借着转投资的名义生发出不休的论争,致使转投资这个概念本身的存在随之变得价值大跌。除了极少部分人依凭法律直觉亮出自己对转投资的定义外,多数人则是举出了财政部1992年发布的《

4、企业财务通则》(以下简称旧《企业财务通则》)第6章对外投资的例子,认为理应以之作为界定转投资的依据。[1]与此对立的观点认为,《企业财务通则》关于对外投资的规定甚广,应该作出限缩性的修正。围绕限缩的程度差异,人们又在诸如公司债权投资是否包括在内、短期投资是否排除在外等方面再现歧见,疏于沟通。[2]笔者认为,我们必须暂时抛开针锋相对的技术细节,回归目的解释的方法论,明确《公司法》对转投资作出规定的目的何在,同时,弄清楚旧《企业财务通则》作为行政规章的宗旨,这样才可能厘清转投资在概念上的难解困惑。尽管转投资对于活跃资本市

5、场和企业集中规模经营有着重大的积极意义,尤其是它已成为企业间相互联合的一种特别重要的手段和工具,但它同时又暴露出虚增资本,董事、监视利用投资控制本公司股东会等危险和流弊。[3]因此,公司法规定转投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力求保障公司财务结构良好,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权益,这似乎更能唤起学者们的共鸣,[4]相关公司法律的解释类作品莫不于此一点尽显华章。[5]的确,从饱受批评的旧《公司法》第12条主要是其机械化的额度设计、严格地限定投资对象和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等问题到新《公司法》第15条放开投资额度的同时仍将合伙等民商事主

6、体排除在转投资对象之外,以及新增加的第16条关于公司转投资的决议机制,其间所折射出的意蕴与学者们的解释似乎也是相合拍的。旧《企业财务通则》第6章包括3个条文。其中第23条第1款即是对对外投资的界定:对外投资是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尔后的两款以1年为边界分别规定了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涵义。第24条规定了不同投资方式下的相应帐务安排。第25条则是企业投资损益在账面上的分别规定。由此可见,上述内容是国家强化对企业具体财务操作的特别规定,体现了行

7、政机关直接干预企业财务处理,将之模式化、固定化的要求。如此,把企业的一切对外财务行为总括入对外投资的概念之内当在情理之中。显然,若以强调企业财务管制为目标的规定去解答公司法上的转投资乃有缘木求鱼之嫌。另外,根据财政部企业司负责人就新的《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2006年12月4日颁布,2007年1月1日施行)答记者问时的介绍,一条基本的思路就是转换财务管理观念,将由国家直接管理企业具体财务事项转变为指导与监督相结合,为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指引,企业根据《通则》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6]

8、于是,在新《企业财务通则》中就没有了关于对外投资等可以引以为转投资的界定了。[7]这样一来,参照旧《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以明确转投资的涵义庶几成为歧途,这也再次提醒我们必须注意不同法律语境下同一或类似术语的实质区别。那么到底该如何理解转投资呢?刘俊海教授在考其诞生过程时指出,转投资乃中国的土特产制度,历史上也只存在于我国1929年《公司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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