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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法规--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机动车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汽车后视镜产品编号:CNCA—02C—059:2005(报批稿)2005-10-10发布2005-12-01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7.收 费 附 件1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附 件2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附 件3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M、N类车辆,以及其它少于四轮,车身部分或全部封闭驾驶室的车辆后视镜产品。2.认证模式 产品抽样检测+初始工厂审查+获
2、证后监督 注:为方便委托人,认证模式也可采用初始工厂审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特殊情况时经认证机构同意,认证委托人可采取送样方式进行产品检测)。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3.2产品抽样检测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监督返 回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4.1.1认证的单元划分 同一生产厂生产的且在以下主要方面无差异的后视镜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1)反射面尺寸、形状及曲率半径; 2)后视镜的结构和材料,如:保持件结构和材料,支架结构与形状、与车体连接方式和镜面调节方式
3、等; 3)后视镜的辅助功能。 4.1.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见附件1。 4.2产品抽样检测 4.2.1产品抽样 4.2.1.1抽样原则 认证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抽取本型号的样品。 以多于一个型号的产品为同一认证单元委托认证时,应由认证机构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一个型号进行检测,其他型号需要时抽取样品作差异试验。 4.2.1.2抽样时机 一般情况下,产品抽样应在初始工厂审查前进行。为方便委托人,产品抽样也可以和初始工厂审查同时进行。 4.2.1.3抽样方法 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随机抽取,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样品的10
4、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1.4抽样数量 每单元抽取同一型号后视镜样品3套。对于免做撞击试验的后视镜,每种样品抽样1套。所有样品均应带安装支架。 4.2.1.5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试验后,应以适当的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相关资料。 4.2.2检测标准、项目及依据 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见附件2。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抽样检测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5、2至6个人日。 4.3.2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2.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见附件3)为本规则覆盖产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4.3.2.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对委托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标识(如:名称、规格、型号和商标等)应与试验报告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所标明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关键件,应与抽样样品及委托认证提交的资料一致。 4)现场指
6、定试验:试验项目应从例行检验或确认检验项目中选取(见附件3)。 产品一致性检查出现问题时,认证机构应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重新型式试验、中止本次认证的处理。 4.3.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加工场所,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负责对抽样检测、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对委托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如期完成整改后申请产品抽样
7、检测复试;工厂审查存在不合格项,允许限期(不超过3个月)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产品抽样检测复试和工厂审查整改结果均合格,经认证机构评价后颁发认证证书;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抽样检测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抽样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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