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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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把好食品上市关,确保所售食品的消费安全。   二、经营者应当审验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三、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1)有食品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2)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3)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

2、,必须加帖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4)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四、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产品生产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从经营资格不合法或不明的生产者或供货商处购进食品,不得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

3、台帐制度,按规定记载购进食品的来源和批发销售食品的去向及食品基本情况,为划清食品安全质量责任,保障行政执法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基本资料。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建立进货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进货时间、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食品销售台帐,如实记载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保质期、购货人及购货时间。   四、在商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食品经营者,履行建立食品销售台帐的义务。   五、食品经营者

4、进货台帐和销售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六、食品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向生产者或供货商索取销售发票或凭证,并妥善保管。七、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食品购销台帐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食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仓储、保管、上柜等过程管理,保证上柜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及食品知识学习,明确食品经营责任,掌握必要的食品辨别技巧。

5、。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及仓储保管状况,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五、经营食品的大型超市、商场等,可配备必要检验设施设备,重点对裸装、散装等食品开展自检,提高对上柜销售食品质量的控制能力。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6、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对出现质量问题的食品依法先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   二、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三、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

7、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四、食品经营者销售食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购买者索要购货凭证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五、食品经营者对消费者反映的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国家相关部门抽查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或者经相关执法部门认定的其他假冒伪劣食品,应当依法承担退换或赔偿等民事责任,不得推诿。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

8、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保障消费安全。   二、执行不合格退市制度的食品主要包括:(1)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而主动召回的食品;(2)行政执法部门开展产品质量抽查确认并公布的不合格食品;(3)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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