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物博物专业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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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管理员资格条件及相关规定评审标准:文物博物专业管理员须初步掌握文物博物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根据岗位工作需要,完成辅助性业务工作或一般性技术操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在实践中注意理论的总结与提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公有制和非公有制文物博物单位专职从事考古、文物科研、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博物复制、文物鉴定与保管、文物保护与维修、文物绘图摄影等工作的专业人员。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热爱文物博物事业,忠于职守、学风严谨、刻苦钻研业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职称(

2、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单位通报批评者,延迟1年申报。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申报。3、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者,延迟3年申报。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大学专科或中专毕业后,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1年以上。⑵高中毕业后,并经本专业培训结业,从事文物博物专业工作3年以上(仅适用于县属单位的专业人员)。2、资历计算截止时间为8月31日。第四条外语条件根据粤人发〔2007〕120号文规定,外语免试。第五条计算机条件1、考3个模块(计算机模块要求详见附件2)。2、免试条

3、件:⑴符合粤人发〔2004〕223号文规定的突出贡献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博士以上学位人员:⑵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⑶计算机室<中心>直接从事计算机工作3年以上(注:其中的“计算机室<中心>”指的是列入单位编制序列的计算机专门机构);⑷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获计算机程序员以上证书;⑸在农村乡(不含镇)属单位工作的人员;⑹1960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经历能力条件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1、每年必须完成本岗位规定的专业工作任务。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⑴从事考古工作的人员,能根据调查、发掘方案的要求,填写调查、发掘记录和器物登记表。⑵

4、从事陈列展览工作的人员,能根据陈列展览总体设计的要求,完成有关展品、图片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⑶从事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能向观众进行准确讲解和回答一般性问题,并较好完成讲解任务。⑷从事文物征集鉴定保管工作的人员,能对文物藏品进行登记、编目和一般性的保护与管理。⑸从事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人员,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或局部复原设计方案,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域文物保护规划的要求,辅助完成施工监管,并能将文物保护维修的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归档。⑹从事文物修复复制工作的人员,能辅助完成修复或复制一般文物,并填写文物修复或复制的记录表。⑺从事文物绘图摄影制作工作的人员,能辅助完成考古绘图、

5、文物摄影,或文物拓片工作,做到准确、清晰。第七条业绩成果条件任现职期间,在文物考古、陈列展览、宣传教育、文物征集鉴定保管、文物保管维修、文物修复复制或文物绘图摄影制作专业技术工作中,能充分履行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绩。第八条附则1、凡符合上述条件,提交第二、三、四、五、六、七条规定的材料者,可申报文物博物专业管理员资格,并按规定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2、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附录:本资格条件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一)资历与学历: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有中专以

6、上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即资历。有效资历系指中专以上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累计,不管以后学历如何变化,其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均可累计。初、高中毕业后直接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中专以上学历的,其专业技术工作资历应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后开始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起计。参加工作后又继续接受较高层次的学历教育并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即后续学历)的,可以后取得的较高学历为学历条件,取得较高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累计为资历条件。获博士学位申报副高级资格者,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规定的要求,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7、、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必须是获得博士学位后作出的方为有效。在县以下单位工作的高中毕业生申报评审初级(员级)资格者,须经本专业培训结业,并从事专业工作3年以上,方可按照学历破格条件办理申报。根据粤组函〔2004〕118号复函,对参加中央党校成人教育学院联合广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包括原市财政地税局)等单位举办的在职研究生班学习所取得的学历,列为党校学历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同等待遇的问题,目前未有明确的政策依据。粤组函〔2004〕119号复函,地方人员参加中央党校函授学院部队分院的学习所取得的学历,不宜列为党校学历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同等待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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