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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关于开展贺州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开展贺州市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的通报各县(区、管理区)住建局(建设局)、市直各建筑施工、监理企业、在建工地项目部:根据我局《关于开展贺州市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的通知》,2016年9下旬,我局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贺州市2016年第三季度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的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检查基本情况本次共检查42个在建项目,其中抽查各县(区、管理区)在建项目10个,检查市直在建项目32个。下发《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15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3份,《建筑工
2、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建议书》7份。同时抽查了3县的招标代理项目4个,发出《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行为整改建议书》3份。本次检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了检查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并亲自带队到工地现场开展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的内容是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招投标、建筑市场诚信卡、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防艾宣传、14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扬尘治理、农民工工资发放、建筑起重机械产备案等。二、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施工企业存在的问题1.部分项目的项目部人员组成未上墙公布;2.个别项目现场未能提供主要质量安全控制资料、现场资料管理混乱;3.
3、个别项目现场未能提供大宗材料(如钢筋、砼)、设备、周转材料的采购支付凭证;4.个别项目施工员日巡检查记录内容过于简单无针对性。(二)监理企业存在的问题1.个别项目的监理项目部人员组成未上墙公布,现场未能提供公司审批、授权文件;2.个别项目未能现场提供安全、节能细则和旁站、试块抽样方案;3.个别项目存在总监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不履职现象;4.个别监理企业未能提供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复核记录及设备、仪器进场报验记录。(三)工程实体质量方面1.个别项目局部楼层的卫生间无砼反边;2.部分项目女儿墙未设置构造柱或构造柱无马牙槎;3.个别项目构造柱钢筋绑扎不牢固,植筋松动
4、;4.个别项目柱边植筋不牢固,无弯勾且长度不足;5.部分项目预留洞口未埋设拉结筋;146.个别项目压顶两端无预埋钢筋。(四)工程安全生产方面1.个别项目楼面未能及时清理,通道不畅;2.部分项目电梯井口未进行有效的防护;3.个别项目局部外架扫地杆缺失,局部外架立杆未落地,存在安全隐患;4.部分项目外架首层、中间层和施工层脚手板未满铺,剪刀撑局部未连续设置到顶;5.个别项目木模板支撑间距过大且存在垫砖现象;6.个别项目室内批灰部分工人未戴安全帽;7.部分项目卸料平台两边防护不严、无踢脚板。(五)招投标方面1.个别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实施招标;2.部分项目在投标报名时要求提交资
5、质证书、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等多项纸质材料;3.招标文件未严格使用全区统一的标准范本;4.个别项目开标评标地点为代理机构场地,未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5.部分项目中标通知书的格式内容、签字、盖章不符合规定;6.部分项目施工合同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备案手续;7.个别项目未严格执行中标锁卡制度;8.招投标汇编材料不齐全。(六)扬尘治理方面14所检查到在城区的项目基本能按建筑工地扬尘治理8个100%的要求落实治理措施。但乡镇个别项目落实扬尘治理措施还不够到位,存在未封闭作业,施工道路未硬化,未设置冲洗平台,未配备冲洗设施,未制定扬尘治理方案等情况。三、落实整改情况(一)建筑
6、工程质量安全方面根据我市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对存在问题的企业都发出了执法文书,要求各企业及时整改,并实行复查销案制度,要求各县(区、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整改到位,并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进行登记、汇总、总结,保证施工安全。(二)招投标方面部分项目监管部门、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整改不够重视,未及时进行整改并报送整改材料。四、处理意见受检项目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均已直接或责成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执法文书,要求责任单位限期落实整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7、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本次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作出如下处理:通报批评。在本次检查中,共有3个项目由于施工、监理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14)管理不到位,造成施工现场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被下发了停工整改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对上述企业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并责令继续落实整改措施。五、下一步工作计划(一)各县(区、管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上级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力度,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狠抓主体责任落实,努力实现“零死亡、零伤害”目标。要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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