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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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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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  人民检察院调研文章        近年来,随着新媒体的普及,社会信息化的飞速发展,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范围越来越广,群众对信息公开的期盼越来越高。新形势下,检察机关也结合自身实际,主动探索完善检务公开机制,把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作为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促进自身公正执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自觉地把检察工作置于全社会监督之下,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但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产生和涉及很多工作秘密,因此,做好保密工作是检察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而检务公开工作的开展同时也增加了保密工作的难度,为

2、杜绝在检务公开的过程中发生泄密事件,检察机关在进一步完善检务公开机制的同时也应该同步完善保密工作制度,确保公开的内容不危害国家利益,不侵犯个人权益,不泄露商业秘密,确保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保障检务公开工作健康发展。    一、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公开的原则。按照宪法、法律规定,科学确定公开内容,依法明确公开范围,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切实保障群众或当事人的知情权、监督权。    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坚持充分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对应依法公开的事项,做到全部公开、充分公开、如实公开,真

3、正把执法工作中的重点部门、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增强执法透明度,提高执法公信力。    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通过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和当事人公布、告知、宣传执法公开的有关内容。所有公开的事项,都要坚持维护群众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方便群众或当事人快捷办事的要求,有利于群众或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检务公开的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人民检察院依法公开的信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和职能部门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办案期限;检察人

4、员办案纪律;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的权利、义务;证人的权利、义务;受理举报的范围、方式;申诉须知;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适用简易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    案件

5、信息公开。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尝试将一些终结性法律文书如“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进行公开。同时搭建人性化执法、司法服务反馈平台,把法律文书通知和灵活简洁的提示结合起来,及时告知案件办理进展,扩大信息的公开度和执法的亲和力。    三、完善检务公开的方式    建立检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XX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机关单位应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加强制度建设,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和完善网站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做到未经审查的信息不公开,涉密信息不公开;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在保密审查主体方面,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谁审核”的原则,规范保密审查程序,健全保密审查机制,落实保密审核责任制。同时,行政机关单位应及时梳理和完善本单位的《定密一览表》,确定、变更和解除本单位的秘密事项。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检察机关也需要建立一套与检务公开制度配套的“检务公开信息保密审查制度”。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

7、,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公开信息前,应当审查该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相关业务机构应当提出政务信息是否公开的意见以及相应理由,经检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会同保密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定。若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8、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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