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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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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开的扩张与限制内容提要:在现代社会,司法公开是以公正和效率为价值取向的,并有其积极的社会功能。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不够全面,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在某些方面公开不够,在某些方面则限制不够。在我国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为实现司法公开的价值目标,发挥其社会功能,并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一方面要求司法公开的实质内容进一步扩张,另一方面亦要求司法公开在某些方面作进一步限制。主题词:司法公开 内容 扩张 限制 司法公开即审判公开是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宪法和法律虽确认了此项原则,但长
2、期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各界对司法公开的认识仍是不够全面的,现行立法对司法公开的规定较为粗陋,而且,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即使是现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司法公开原则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与落实,故而损害了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影响了司法公开的社会功能的发挥。因此,完善和落实司法公开原则是我国司法改革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0月20日颁布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将今后几年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主要内容确定为“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司法公开的范围有多广,司法公开应在多
3、大程度上受到限制等问题,必须从理论上进一步予以澄清。本文着重从民事司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司法公开的扩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公开原则,但是由于法律规定比较简单,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司法公开的内容仅被理解为两项:一是对群众公开,除了合议庭评议秘密进行外,允许群众旁听案件的审理和宣告判决;二是对社会公开,允许新闻记者报道开庭审判的情况,
4、将案情公诸于众[1].实践中司法公开亦存在许多问题,如公开审判只强调允许群众旁听,允许新闻记者报道等,从而使公开审判流于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公正价值的实现。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引起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2]司法公开的内容究竟是什么,公开的范围应有多广,理论界尚未达成统一的认识。有学者指出,审判公开的具体内容,概括起来大致有两种:一种是半公开,即指仅仅将审理案件的过程和判决的宣告予以公开,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则不对外公开,不仅会议应是秘密进行的,而且会议中的分歧意见也不对外泄露:另一种是彻底
5、公开,即指不仅审理案件的过程及判决的宣告应公开进行,对实行会议制的案件,评议过程中的少数意见也应在判决书中写明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公开。[3]笔者认为,司法公开只强调对群众及社会公开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样尚不能有效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价值,不能有效地发挥司法的社会功能。因此,司法公开的内容应当进一步扩张。具体来讲,司法公开应当包括实质意义上的公开和形式意义上的公开。前者表现为庭审过程中的举证公开、质证公开、认证公开,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判决公开(包括判决的理由公开、判决所适用的法律公开、判决的结果公开);后者表现为案件的审判
6、对当事人公开,对社会公开。 (一)案件之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举证、质证、认证公开。法庭审理的过程主要就是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法庭审理的过程公开就是要求举证、质证、认证公开。具体包括:第一,举证公开。所有证据材料,无论是经过庭前交换的证据材料,还是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抑或是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出示,以便让当事人双方质证,这就是举证公开。第二,质证公开。质证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对在法庭上出示的所有证据材料,通过听取、核对、辨认等方式,对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情况进行发问、质问的活动。原
7、则上,所有的证据材料都要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公开质证,未经公开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但是基于证人证言之特殊性,如果当特定的旁听人在场而证人不能充分陈述时,在该证人作证时,法院得命令该旁听人退出法庭。当然,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缺席审判规定,缺席审判的案件,法庭可以询问到庭的当事人一方并结合其他证据进行认证。即使在一方缺席而无法进行质证的情况下,法院也应当将未到庭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自己收集的证据材料向到庭的一方当事人公开出示,并征求其意见。第三,认证公开。认证是指在证据材料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辩论以后,审判人员
8、通过分析判断,认为这些证据材料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从而确认其为本案证据的诉讼活动。认证公开既要公开认证的结果,又要公开认证的理由,即为什么有的证据材料被认定为证据,而有的证据材料则不能被认定为证据,都要分别说明理由。 (二)庭审中法官的心证公开。从广泛意义上讲,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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