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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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秩序,均衡供需关系,防范市场风险,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行为,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行为。第三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

2、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对市场调节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第五条省经济信息中心是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调节的执行机构,负责市场调节的相关执行工作。第二章市场调节第六条当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现以下情况时,省碳交办组织省碳排放权交易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对市场情况进行论证分析,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投票方式形成决议,超过三分之二成员认定即为有效决议。省碳交办参考专委会决议决定是否进行市场调节。(一)我省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连续1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或跌幅达到一定比例;(二)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

3、流动性、连续性不足时;(三)影响市场健康运行的其他情况。第七条本细则所称市场调节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省碳交办的指导下,通过配额投放、配额回购等方式调节供需关系的活动。配额投放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配额市场价格过高时,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采用单向竞价等方式卖出政府预留配额的活动。配额回购是指省经济信息中心在配额市场价格过低时,使用我省财政专项资金买入配额的活动。第八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碳排放权资金账户、注册登记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市场调节。第三章配额投放第九条配额投放的对象是符合投放对象资格要求的我省重点排放单位,即为每次配额投放的意向申购方。第十条投放对象的资格

4、要求由省碳交办参考专委会决议确定。第十一条省碳交办决定进行配额投放的,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省碳交办通知后的2个交易日内在省经济信息中心网站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拟进行配额投放的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拟投放时间;(二)拟投放配额的挂牌价格;(三)接受意向申购申请的起止时间;(四)意向申购方的资格要求;(五)最大申购量;(六)其他相关事项。第十二条意向申购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提交意向申购申请并确定申购数量,交易系统在收到申购申请后冻结相应的交易保证金。申购数量应当为100吨的整数倍,最大申购量限制由省碳交办参考专委会决议确定。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

5、交易保证金=挂牌价格×申购数量×10%。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十三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对意向申购方的资格进行审核,意向申购方符合资格要求的,受理其意向申购申请;不符合资格要求的,驳回其申请,解冻其交易保证金。第十四条申请时间截止后,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向省碳交办上报合格意向申购申请的汇总情况和拟投放的配额数量。拟投放的配额数量原则上应当不高于意向申购申请总量的80%。第十五条海交中心应当按照省经济信息中心确定的投放时间组织交易。在投放时间内,意向申购方通过交易系统按照提交意向申购申请时确定的申购数量进行一次或多次报价。报价时,意向申购方交易账户内可用资金余

6、额应当不少于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之和。第十六条在投放时间内,意向申购方应当至少报价一次。若意向申购方在投放时间内未进行报价的,省经济信息中心有权没收其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同时取消该意向申购方参与下次配额投放的资格。交易服务费由海交中心收取。交易服务费的计算公式为:交易服务费=挂牌价格×申购数量×交易服务费率。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四章配额回购第十七条省碳交办决定进行配额回购的,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在接到省碳交办通知后按照省碳交办意见执行。配额回购所需资金,优先从配额有偿分配取得的收入中统筹安排,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配额有偿分配取

7、得的收入不足的,从省级预算内投资资金中安排。第十八条省经济信息中心应当在进行配额回购前在省经济信息中心和海交中心网站发布拟进行配额回购的公告,并在进行配额回购的每个交易日收市后,发布配额回购完成公告。第五章其他事项第十九条每年政府预留的配额应当存储在省经济信息中心的注册登记账户中,用于后续市场调节。每年履约期结束后,由省碳交办将该账户中剩余配额注销。第二十条省碳交办会同省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共同管理市场调节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本细则中涉及交易环节的未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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