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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621(颁布时间)20110801(实施时间)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2011年2月2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三章 市政设施管理第四章 绿化与污染防治管理第五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已于2011年2月23日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报经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2、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5月31日批准,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现予公告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21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是指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建制镇。本条例所称城镇规划区,是指城镇建成区及城镇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中划定。本条例所称
3、城镇管理,是指对城镇规划、建设、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污染防治等的管理。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城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的投入。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第五条 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对城镇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及市政设施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县林业行政部门对城镇绿化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县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城镇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协同
4、做好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镇管理工作。城镇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镇管理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镇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保持、体现民族传统风貌和自治县特
5、色。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分别由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根据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按照规定报批后实施。依法批准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和废止。第八条 城镇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历史现状、自然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有关证件。建设单位
6、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或者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年内未动工兴建的,所取得的证书自行失效。第十条 城镇规划区应当将道路、供水、排水、排污、供电、消防、通信、广播电视、学校、医院、广场、环境绿化、环境卫生、农贸、商贸市场、停车场等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先地下工程,后地面工程,分步实施。经规划设计的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城镇规划区内设置车辆清洗场(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有硬化的清洗场地;(二)有泥沙过滤和排水、排污设施;(三)保持周围环境整洁。第十一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划设计
7、部门批准的设计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定位放线后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工程验收程序组织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治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城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的决定。经批准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改变其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城镇规划区新区开发、旧城改造经规划设计需要征收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经补
8、偿后的应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应当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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