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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09日16时11分362 主题分类:财税审计农业农村金融保险 “能繁母猪” “保险”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农牧局,省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的各项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07]6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制定了《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省农牧
2、厅。 附件: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工作,规范和加强保费补贴的筹集、拨付、结算和管理,提高保费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财政部《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7]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向特定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购买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提供的直接补贴。 第三条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遵循政府引导、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 政府
3、引导是指政府通过保费补贴等调控手段,推动和落实能繁母猪保险业务的开展,保护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性,促进生猪生产。 广泛参与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农牧(兽医)部门、保险承办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等各有关方面要共同努力,促使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养殖户积极投保,将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纳入保险范围。 协同推进是保费补贴政策要同能繁母猪直接补贴等其它支农惠农政策和信贷政策有机结合、协同推进,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切实取得成效。第二章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重大病害包括败
4、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自然灾害包括:雷击、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龙卷风、冰雹、台风、地震;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因人为管理不善、故意或过失行为,以及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所造成的能繁母猪死亡,不享受国家提供的保费补贴。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保险责任,由此增加的保费,由市县财政部门提供相应的保费补贴。 第五条国家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金额按照能繁母猪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并且不超过
5、能繁母猪的市场价格。 第六条投保人应将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一)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二)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含)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三)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含)以上,未达到此规模的,要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乡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 (四)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五)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六)猪只经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猪只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6、 第七条各级财政对投保能繁母猪保险的养殖户按保费的80%给予补贴,其余20%由养殖户承担。 甘肃省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由中央财政承担50%,地方财政承担30%,其中,对农垦等省属单位养殖的能繁母猪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市县单位和农户养殖的能繁母猪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各承担15%。 市、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财力情况适当提高保费补贴比例,也可动员龙头企业为养猪户承担部分保费。 投保养猪户根据应该承担的比例直接缴纳保费。第三章保费补贴预算编制管理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承担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立专门科目,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
7、 第九条市、县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保险推广、宣传和培训等方面发生的费用,不得在保费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能繁母猪保险的投保数量、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补贴比例,测算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数额,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安排省级财政下年度保费补贴资金预算,并向财政部申请下年度中央财政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及时掌握保费补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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