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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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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原则和法定主体】不动产登记资料实行属地查询和分类查询,遵循依法、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开展查询工作时不得收取费用。第三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保管和范围】不动产登记资料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保存和管理。
2、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一)不动产登记簿等不动产登记结果(以下简称登记结果);(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以下简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材料、不动产权属来源、登记原因、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等材料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核材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已经形成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等)、房屋、森林、林木、海域等登记资料,也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第四条【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的主体】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查询主体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本办法所称其他查询主体包括清算组
3、、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以及受委托律师、持人民法院调查令的查询申请人等。第五条【推广新技术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新技术的应用,通过互联网技术、移动互联网技术、自助查询终端等多种方式为查询申请人提供便利。第二章查询程序第六条【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人员与场所】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原则上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指定场所提供必要的场地并配备相应的设施,根据需要,可以在相关场
4、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信息查询服务。申请查询、复制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的,再调取纸质原始资料。第七条【查询申请书的内容要求】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查询主体;(二)查询目的;(三)查询内容;(四)查询结果要求;(五)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第八条【委托申请】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被委托人应当提交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中应当注明双方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件号码、委
5、托事项、委托时限、法律义务、委托日期等内容,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第九条【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要求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出具的日期,并加盖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专用章。为利害关系人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应当注明查询的目的或者用途。第十条【不予查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一)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围的;(二)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
6、料不符合规定的;(三)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四)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五)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请查询同一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涉密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规定】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建立查询记录簿】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查询记录簿,做好查询记录工作,记录查询人、查询的目的或者用途、查询时间以及复制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种类、出具的查询结果证明情况等。查询记录簿永久保存。查询申请书保留五年。第三章权利人查询第十三
7、条【权利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查询其名下相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查询申请书;(二)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材料。第十四条【检索方式】权利人申请查询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以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组织机构代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或者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作为检索方式,查询登记在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权利的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查询方式】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自助查询终端应当具备验证查询操作人与权利人是否一致、相关身份证明是
8、否真实,以及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功能。第十六条【其他查询主体】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参照本章的规定查询登记在被清算企业、破产企业、失踪人、被监护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四章利害关系人查询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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