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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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20531(颁布时间)20120531(实施时间)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5月8日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三章 墓葬管理第四章 丧事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规范殡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2、,结合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殡葬管理实行逐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殡葬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逐步增加财政投入。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人事、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林业、卫生、民族宗教、工商、规划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

3、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管理制度,加强殡葬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殡葬服务质量。第七条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教育工作。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有关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的清明节为殡葬改革宣传日。第八条 在殡葬改革和殡葬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带头革除丧葬陋俗的家庭,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火化管理第九条 自治县殡葬区域划分为火化区和土葬区。县城以及人口稠

4、密、耕地较少、交通便利的地区为火化区;其他暂不具备火化条件的地区为土葬区。火化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按规定报批后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除外;土葬区的公民在火化区内死亡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可以将遗体运回土葬区安葬。土葬区内的公民自愿实行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第十一条 自治县的国家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的)应当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外地人员在自治县内死亡,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县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相关的审批服务工作。第十二条

5、 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无主和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火化,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华侨或者港、澳、台同胞以及外国人在自治县内死亡的,其遗体火化及殡葬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遗体火化后,火化场应当向死者家属出具火化证明,并建立档案。第十三条 遗体应当在十日内火化。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因办案需要延期火化的,应当由公安、司法机关决定,并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延期火化的单位或者申请延期火化的个人承担。患传染

6、病死亡的,遗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无名、无主遗体的火化由公安机关负责,所需费用由民政部门从社会救济费中支出。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中的公职人员(含已离退休的)死亡后,丧属无火化证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发放丧葬费、抚恤费,但允许土葬的除外。捐献遗体供科研、教学等使用的,丧属凭使用遗体单位的证明,到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领取丧葬费、抚恤费。第三章 墓葬管理第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殡葬设施和殡葬场所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县城附近建设殡仪馆、火化场,设立公

7、墓和骨灰存放场所,支持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和骨灰存放场所。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禁止在公墓以外修建活人墓。禁止非法买卖、出租、转让墓地。第十七条 提倡骨灰或者遗体采取深埋不留坟头、树葬、花葬等回归自然不占土地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安葬。骨灰可以寄存于骨灰存放场所,也可以在公墓或者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无名、无主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九十日内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作深埋处理。第十八条 在土葬区进行土葬的,应当遵守殡葬管理的相

8、关规定,禁止乱埋乱葬。第十九条 农村建立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存放场所,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美化环境、保护耕地及山林的原则,选择荒山荒坡或者不宜耕种的贫瘠土地,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及骨灰存放场所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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