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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映洁:台湾地区法学教育与国家考试制度之现况与改革卢映洁,女,德国杜宾根大学法学博士,台湾国立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教授,在台湾玄奘大学、政治大学、铭传大学、台北大学等多所大学任教。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刑事政策等,著作有《刑法分则新论》、《犯罪与被害——刑事政策相关問題之德国法制探讨》等。【讲座地点】西北政法大学长安校区BJ14模拟法庭【讲座时间】2010年11月23日晚7︰30分李其瑞教授:同学们,大家晚上好,今天我们请来了台湾中正大学法律系教授卢映洁老师来给大家做一个讲座。卢老师早年就读于国立台湾大学以及德国杜宾根大学,分别获得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卢教授的研究领域主要是刑法学、犯罪学、被害人保护等方面。卢老师除了在台湾中正大学担任教授外,还在台湾的玄奘大学、台北大学等多所大学任教。近年来卢老师还主持了由台湾中华交流基金会资助的“大陆博士生台湾访问团”项目,我们西北政法大学也有两位博士参加了这一项目。今天卢老师的讲座题目是“台湾法学教育与国家考试制度之现状及改革”。我们知道,台湾的法学教育延传了自清以降的法律教育传统,同时也汲取了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法学教育的营养。今天台湾法学教育以及律师考试有许多经验都值得我们借鉴,当然台湾的法学教育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于认真地思考和解决。台湾的法学教育和考试制度与大陆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相信今天通过卢教授的介绍与讲解,会让我们借用卢教授独特的视角,对台湾的法学教育和考试制度有一个清晰而全面地了解和认识。同时,今天的讲座对以后我们研究台湾法制状况以及促进两岸法制交流,也会发挥重要的推动作用。好了,不耽误大家时间了,下面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卢教授为大家做精彩的演讲。卢映洁教授:各位老师同学大家晚安,今天很高兴能来西北政法大学为大家讲座。这是我第二次来西北政法大学,今天我来跟大家讲的是关于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一些情况。今天我的讲座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给大家介绍一下台湾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问题,第二部分是关于台湾法律考试的一些问题,以及一些改革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大陆学生至台湾就学的可能性。我还带来了一个台湾中正大学的介绍资料,大家可以做一个参考。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下面是我要讲的第一部分,关于台湾的法学教育。首先是关于台湾法学教育的概况。从2000年开始,台湾法学教育扩张的速度非常快,在1956年以前大学的数量只有60所,从2000年开始就不断地增加,到2007年台湾的大学就有150多所。大家可能觉得150所不是很多,但是大家想一下台湾的人口约2300万,西安的人口大约有七八百万的样子,台湾的总人口2300万就有150多所大学,大家可以想象的到应该是怎样一种规模,对台湾来讲这样的密度就已经相当的高了。台湾大学法学教育的科系设置状况也呈现出了一种大爆炸的状况。这里有一个表,给大家参考,从1945年到1980年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大学里设法学教育的是80所,可是从1991年开始,尤其是到2000年以后,台湾大学里设法学教育的几乎是每十年倍增的这种状况,那么我给大家用图表和数字的方式使大家更容易的看到。1945年的时候只有台大一所大学有法学系,1990年是8所,到了2001年22所大学设有法学的相关学系,到了2006年就有37所大学设有法律的相关学系了,然后还有一部分在申请当中。也就是说1990年至今20年从原来的8所扩展大2006年的37所。根据台湾官方的统计数字,教育部2007年有一个统计资料“我国法学人才教育训练与考试任用现况检讨及学士后法学教育改革规划办理情形”指出,到2006年台湾37所大学设有法律相关学系,因为每个大学不是只有一个法律学系,所以总共有109个相关的学系,2006年学生总数有17671人,专任教师440人。台湾法律学系的设置也是比较复杂的。隶属于大学的法学教育机构,其组织架构并非一成不变。根据陈惠馨教授在2006年5月间的整理,当年经教育部核定「法律相关科系」共有110个。其中有59个(相当于)学士级的法律系组、42个硕士班、9个法律博士班;从1996年到2004年间增设的61个法律科系所,在组织架构上就包括了五专日间部一科、二年制在职专班(夜间部)3系、大学日间部18系、大学夜间部3系、大学进修部3系、硕士班20所、硕士在职专班10所及博士班3所,总计八类之多。在台湾的法律学生中不只有本科生,还有研究所,在研究所里面有硕士。再加计推动已有相当时间的双学位、双主修、辅系、通识教育法律课程及其他开放外系所学生个别修习法律课程等情形,则修习一定学分以上法律学科的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生,无论在每年毕业人数、历年毕业总人数、所受正规教育种类、修习法律学科的实际状况及学习效果等各方面,都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凸显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内含庞杂而繁复多样。以上就是台湾法学教育的一个架构,法学课程的各科类都有。台湾法学教育制度进行了一些学位制度的改革,在校学生可以修双学位,在学法律学位的时候可以同时去学一个法律以外的其他学位,比如说中文系的跟法律系的双学位,物理系的跟法律系的双学位,政治系的跟法律系的双学位,还有社会系的等等,学生为了以后的就业也同时结合自己的专长所做的一个选择。所以学生可能基于很多因素的考虑而选择修一个双学位。同时还有一種所谓的輔系,也就是说你修够了一定的学分在你的成绩单和毕业书上会有这样的一个记载,你是哪种的一个輔系,在法律的学习之外可以安排另外一个专业的学习。那么你所修的辅系专业的学分可能根据专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别。现在就是已经呈现出一种状况,就是参加这种辅系的学生已经超过了单独学习法律的人数了。所以说台湾的法学教育的种类非常的多,内容也是相当的复杂。法学教育在台湾呈现的这种面貌其实也在不断的转变,随着时代的转变还有就是一个全球化的趋势,现在法学相关的学系包括研究所都有所变化。刚才说2000年以后为什么学习法律的人会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法律研究所的设立,研究所主要针对的就是一些专门的法律领域,比如说金融领域还有生物科技之类的,我们还设有财经法律系,刚才给大家的一个资料就是关于我们单纯的法律系的基本情况的介绍。法学教育在不断地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意识到一个问题,就是法律不可能与其他学科无涉的发展下去,必须注重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整合,注意科际之间的关系。最早是在1991年东吴大学设的一个硕士班可以说是一个鼻祖,所谓的鼻祖早期招的也不都是学习法律的人,那么它的法律研究所招的都是大学已经毕业的人,这其中就有许多其他学科的人,这些人来读法律研究所然后拿到一个硕士学位,到后来这种研究所就越来越多,台湾的许多高校都开始设立这种研究所,产生了许多的科际整合的法律研究所,例如台大,还有中正大学也成立了类似的在职专班。在你自己原来的所学专业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再修一个法律的硕士学位,这其实也是为了让法律能够跟其他专业的人才有一个很好的结合。这些人以前都不是学习法律的,可能在其他领域都有一些自己的成绩和建树,他们也很多有自己的工作,所以我们的课程也都基本安排在周末,平时可以上班,周末的时候可以看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来读法律研究所,这样可以做一个很好的安排,当然学费是比较贵的,但是仍然有很多人来选择读法律研究所,比如跟我做论文的许多学生就选择了读法律研究所来获得这样的一个双学位,这对他们以后的就业还是有很大帮助的。这就是近年来台湾法学教育这样的一个大的趋势,本来台湾教育部近年来可能要对台湾的法学教育进行一个改革,如果说是全面改成美国法学教育那样的一个模式可能在比较短的时间里是有困难的,所以说可能仿照日本的模式和制度进行法学教育改革。台湾大学是最早将自己的法律学系改成独立的法律学院,下设许多的学科,还有许多的研究中心,为学生更好的更全面的系统学习法律提供了很好的帮助,对学生来讲这应该是很好的,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有一个很好的选择空间。这也为以后推动法学教育的改革是一个很好的参照。这就是台湾法学教育以后改革趋势的一个大概的面貌。台湾法学专业的大学生以及研究生在学校里需要学习和需要修的学分的情况是这样的,我以中正大学法律学系所规划的课程和所需要修得的学分为例来给大家介绍。中正大学法律系大学本科学生毕业时需修满至少134学分,对这个学分有一个具体的要求,在哪一个部分应该修满多少学分,总共有六个项目,其中包括的第一个部分就是所谓的通识教育的28学分,通识教育不是法学的领域,也就是说台湾的大学生不管是哪个科系都必须修通识教育,这在台湾大学也面临着一个改革,如果说大学生所学的知识仅局限在一个领域,那么知识和视野都会变得很狭隘,所以说即使你不是这个科系的,那么也必须接触相关的知识,所以设计了这样的通识教育,培养出一个比较完整的人格的学生,在通识教育的课程里面每个学校的设置都要包含许多的内容,例如包括数理的能力,人文的素养,自然科学等课程,然后让学生去选修,让学生来选修通识教育课程。各位同学可能不知道,我的爱人他是陕西人,他曾经也在台湾教过书,他所教的就是通识教育,他教的就是一个音乐欣赏,他所在的学校其实是以理工为主的,有许多学生所学的专业甚至是关于汽车的专业,那么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了音乐欣赏。除了这些之外对学生还有体育的要求以及英文能力的要求,要通过一个标准,要通过一定的考试。同时还有就是要求做一些社区的服务工作。像体育这样的课程可能没有学分的要求,但具体这一方面的内容必须要有。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法律学系学生要学习的专业领域,有许多必修的课程,共同必修部分需要修62学分,这一部分里主要就是我们法学的一些主要的也是必学的重要学科,包括宪法,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总论,刑法总则,行政法总论,民法物权,民法亲属,民法继承,民法债编各论,刑法分则,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诉愿及行政诉讼法,国际私法等这些学科,根据学生所在不同的年级,进行一个合理的安排和分配,其中三年级的学生所需要修的课程是比较多的,到了四年级就会轻松一点,因为四年级学生面临一个毕业的问题。专业必修课程共12学分,这12学分里主要包括的课程主要有英美法导论,法学方法论,国际公法,法律社会学导论,法理学等学科,看学生在那个年级,根据自己所在的年级的不同,由学生自己选择自己所需要修的课程,这就要求学生自己合理的安排自己时间来修这些课程。相对必修课程共10学分,这不是必须修的科目,包括法律伦理学,法学英文,强制执行法,破产法,消费者债务清理条例,法制史,民事法实体,程序综合研讨,刑事法实体程序综合研讨,法律服务,比如说安排的法律服务课程主要就是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在这个课程中会安排一些实务能力很强的老师对学生进行一个很好的引导,让社会上的民众来跟学生们咨询一些有关法律事务,使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得到一个很好的锻炼和提高。还有专业选修共10学分,这是由学生自己来决定修什么课程,没有固定的课程,凡本学系或财经法律学系开设之专业必修、相对必修、选修课程均可列为专业选修学分。接下来是自由选修共12学分,自由选修可修除本学系共同必修、财经法律学系一般法律课程必修以外之课程,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了学生一些自由选择的空间,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个人的兴趣做出一个选择。台湾的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惑。首先对台湾法学教育的一个问题就是对法律系培养规模并无总量控制的概念,也许有人会问我们有许多人都在学习法律,而我们的社会是否真的需要这么多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台湾过去在蒋介石的时代,蒋介石是很不喜欢读法律的,后来包括他的儿子对法律都持一种压制的态度,因为有很多反对他们的人都是学习法律的,在我学习法律的那个年代里相对来说比较开放的,记得我们前两届学习法律的人通过律师考试的人仅仅有六个,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这个数字到现在我都记得十分清楚,到我们那一届才逐渐开放,变成两百多个人,或者说是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到底需要多少学习和从事法律的人。我还感觉到现在的法学教育和我们那个时代不同的就是考试化倾向比较严重,学生好像一直在忙碌者参加各种各样的考试,而没有足够充分的时间去搞法学研究,很少有一个完全专注的学者,多半都是在职的,还要兼顾自己的工作还有自己家庭的一些事情,要工作,要养家,所以有的人读博士甚至不是为了做学问,而是仅仅为了获得一个学历而已,可能是由于工作的需要,拿到一个博士学位之后获得的薪水比较高,那么这就是台湾的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个问题。除此之外,台湾法学教育还有许多问题存在值得不断地探讨。台湾的法律学生有许多都是来自高中,对于这些高中生来说他们的年纪都比较轻,而且社会经验和社会阅历也比较少,所以我们说在上大学一年级的课程,往往要修宪法,民法总则,刑法总则这三个课程,也是必修的科目。其实我在教学实践中也感觉到要是,让这些刚刚从高中走出来的学生去研究刑法的理论,确实是对于他们来说是有困难的。有的学生对于学习法律甚至有一些茫然,他们平时学习或是考试交上来的一些资料所体现出来的效果也不是很好。有的时候就问他们为什么选择学习法律,他们就说从小的时候身上就有一种正义感,所以来选择学习法律,我就问他,学习法律的人一定要有正义感吗?有的学生学习法律的动力甚至来源于小的时候对于有关法律、法官的影视剧或是漫画书的喜爱而选择了学习法律,这就是台湾的法学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现在有许多学生对于自己为什么要选择学习法律确实是有些茫然的,在很多情况下可能是由于家长的干预和影响,他自己是不是真的喜欢读法律自己也不是很明确,还有就是现在有的孩子学习确实是不太用功,那么在这一点上感觉大陆的学生做的还是比较好的,如果说以后大陆的学生能够到台湾去读书,或许能够给台湾的学生带去良好的影响,希望台湾的学生能够向大陆的学生学习,现在台湾家庭孩子的数量都是比较少的,有的人甚至是不想要小孩,所以说孩子都是比较娇贵的,有的时候作为老师也不敢过分的去管教学生,不敢让孩子的课业压力太重,那么这就是台湾的法律系学生值得批评的地方,在社会上也存在着对法律系学生的抱怨声,比如律师界的抱怨声就比较严重,在跟客户的交流过程中还不能充分的应对问题,说我们毕业的学生,非常不好用。还有就是司法界的抱怨声,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说有的学生在司法界不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岗位,不能承受这些事情,司法界除抱怨专业之外,也抱怨教出来的学生平均而言都过于自私,非常没有团体观念。同时企业也存在着抱怨生,在企业必须与国际竞争时,国内法律专业人士无法作为他们的后盾,比如他们在打反倾销官司的时候而我们的学生不能够胜任。社会抱怨法治距离理想,仍有太大的差异;法律人员对法治建设的贡献,并不彰显;他们也抱怨,教出来的学生从事司法工作,常让当事人感觉偏颇或不专业。甚至有的学生说因为自己英文不好所以来读法律系,因为自己的数学不好所以来读法律系。总之,就是说法律系学生的这种理想与现实对他们的期待之间的差距很大。台湾法学教育面对着许多困境,怎样对传统的法学教育进行一个改革,不让法学教育的这些困境继续发展下去,怎样让法学教育跟社会上的实务结合的更加紧密,所以就是要多去跟社会上各个领域的人去进行交流,跟各个领域不断地去整合,作为我这样在学校里教书的、身为法律教育工作者其实是十分担心的。比如学生普遍的一种情形就是语言能力不足,并且出国留学的意愿有所降低。国外的教授向我们表达,来自台湾的学生平均企图心不足,表现不如期待。台湾所面临的法律问题,相当严峻。例如我们企业的生存环境必须仰赖更适合的法律环境。我们的企业必须面临激烈的国际竞争,并且在全球化趋势锐不可当的大环境下,这种国际竞争更为明显而严酷。而国际竞争必须有受非常良好训练的法律专业人才协助。目前的法学教育实在无法满足这种需求。面对这些法学教育的困境,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改革的方向,这是我个人的一些观点,同时也是和其他人士的看法比较吻合的,即法律教学的改革方向之一就是:务实面对法学研究教学与实务的伙伴关系,一般大学及独立学院所属法律系所并不能化约为技职训练机构,专以培训毕业生从事特定职业为其教学内涵。另一方面就是大学体制下的各系所既是教学单位也是受有专业训练的研究人员任职之处,将个别法律系所教师的专长领域适度结合其他法学者或其他学门研究人员专长,即可跨越系所编制而发展出大规模法学议题或跨科际整合议题的研究团队;无论个别法律系所教师或跨越系所编制所组成的大型研究团队,都可以针对实务界所面临的各式问题,提供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及不同重点的专业分析及具体建议。对于实习课程目标来说,也就是我们经常讲的LawinAction,法院实习课程的目标,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就是让学生跳脱出书本的抽象描述,走入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司法实务的真实世界,不仅是一种综合各科理论比如实体法和诉讼法、法律逻辑思维、事实分析与法律涵摄等多种能力的学习方式,对学生毕业后立即从事律师实务工作的能力将有助益。还有就是树立法律伦理的典范,排法院实习课程时,选择适当的指导法官,对课程的成功具有关键性的效果。一位富正义感、对司法工作怀抱热忱的资深法官,可以用言行让莘莘学子相信,书上所写得正义,是有可能在真实世界中实现,而且也是值得追求的价值。在地方法院繁重的工作下,任何指导法官都是排除万难,挤出时间来指导小毛头研究生。这些无酬的工作,就是司法公益服务的示范。受过这些恩惠的年轻法律人,将来也会更有意愿尽自己所能,帮助弱势,矫正不公。刚才跟各位简单报告了一下台湾法学教育的一些状况以及一些未来的改革方向,接下来跟各位报告一下有关台湾司法国家考试的一些情况。其实台湾的司法考试,法律系毕业的学生是相当多的,但是你去问他想考哪一个考试,是司法本科考还是律师高考?究竟是这两个考试的哪一个,也不是说的很清楚。那么这两个考试为什么会对他们有致命的吸引力呢?因为司法官在台湾有非常高的社会评价,律师的收入和形象也是不错的,所以说考过之后就有一种鲤鱼跃龙门的感觉,所以说这两个考试对于台湾的学生来说是一种致命的吸引力。許多法律系的學生就参加了这两个考试,最近一段时间考试的成绩快出来了,所以比较积极地关注着考试成绩公布的相关信息。这是很难通过的考试,所以如果两个考试都通过了将会是一件非常开心的事。刚才跟各位讲过了台湾司法官的社会形象非常的崇高,因为他们通过了这样一个比较难以通过的考试还有就是他们拥有司法权,司法权是约束行政权的最后关卡,所以司法被认为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官也被认为拥有一种崇高的地位。在台湾参加这些考试,有可能成为检察官,法官,这些都被称为司法官,参加的都是一样的考试,都要参加司法三等考试。第一试就是笔试,在这一部分里面包含普通科目国文,宪法以及英文,专业课考试的科目主要就是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商事法,行政法,强制执行法与国际私法。第二试是口试,包括司法官训练和司法官生涯,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司法官训练的情况,司法官训练期间为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分为四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到行政机关见习,由训练所安排,接洽学习机关,诸如调查局、刑警局、县警局、金管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智财局、国贸局、会计师事务所、证交所、市政府等公家或民间单位,由各该受邀单位自行安排课程,或提供见习机会,俾使准司法官们对相关领域能有初步的了解。第二阶段则是返回所内上课,课程内容尚称多元,包括保健养生、音乐欣赏、心理分析、电脑及体育等项目,但这些吸引人的课程仅具点缀性质,主要的课程仍是集中在民、刑、检书类之撰写、实务见解之熟稔、拟判、大、小考试等。第三阶段则是院检实习,以师徒制一对一的方式,由在职法官、检察官指导准司法官实际参与案件之承办,包括民事、刑事、检察、少年、家事、执行、简易等各种案件类型。第四阶段则再度返所,完成拟判、口试及依成绩、名次决定院、检及地域等分发事宜。司法官生涯的情况主要就是从结训到实授也就是实任法官,还须经过几个阶段的考核:首先是候补,五年初任法官、检察官者,暂以候补法官、候补检察官分发办事。候补期间五年,期满服务成绩及格者予以其次是试署,不及格者得延长候补期间一年,试署一年,试署如不及格,得延长六个月。最后是实授,获得实授后,才算是正式的法官,为终生职。以上就是关于台湾司法国家考试的一些情况,其中也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去解决,所以说也面临着一个改革发展的问题,当然在改革的过程中也会有很多压力的,首先就是说司法官与律师报考人数急遽升高,造成试务沉重负担。自1939年开始举办司法官考试及律师考试以来,当年司法官考试报考人数为110人,此后人数节节高升,至1995年已突破6000人,1998年之报考人数则为6558人。律师考试报考人数从39年之25人,至1996年突破8000人,1998年报考人数为8947人。人数急遽上升之一个重要原因为1990年至1994年之间,各大学大量设立法律系,使毕业人数激增;另一原因则为近年金融海啸引发失业浪潮,学生及社会人士因而竞相报考国家公职考试。其次,因报考人数激增,带来命题与阅卷者之沉重负荷,导致命题与阅卷委员之邀请日益困难。而命题委员为使大量试卷易于评阅,在命题上难以精致深入,影响命题委员专业发挥空间;阅卷委员人数众多,难以确保阅卷品质,均影响考试信度与效度。其三,就考生权益言,不同之阅卷委员,评分标准宽严不一,严重影响应考人权益。其四,本两项考试录取率均极低,却动员众多学者专家,大量耗损社会与学术成本。我以前也参加过阅卷的工作,每天的工作量是很大的,每天要改很多的卷子。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还有就是要给大家讲的就是三合一考选制度功败垂成的这样一个情况,司法官考试及律师考试之改革,早于1999年7月全国审、检、辩、学各界共同召开之全国司法改革会议中,在法官与检察官之资格与任用的问题上,就达成审、检、辩实施三合一考选制度之结论。考试院秉持改革共识,起草《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条例草案》,于2000年2月间送请立法院审议,惟审议未毕,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3条届期不连续之规定,该草案不予继续审议。嗣考试院第10届委员继续推动,于1992年12月29日、1994年10月14日两度将参酌前开草案,再加修正之《高等考试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条例草案》送立法院审议,但均未能于该届立法委员任期届满前完成立法。2011年起司法官、律师考试新制,司法官特考之考试分三试举行,第一试及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试题题型采测验式试题,科目有综合法学第一部分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法律伦理。综合法学第二部分包括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证券交易法、法学英文。第二试试题题型除国文采申论式与测验式之混合式试题外,其余均采申论式试题。于第二试应试科目除国文外应附发法律条文。科目五科主要有宪法与行政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商事法,商事法包括的事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交易法。然后还有国文的考试,就是作文、公文与测验的考试。然后跟大家谈的就是关于录取率的一些情况,司法官特考的录取率情况就是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一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全程到考人数33%择优录取。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依需用名额加10%择优录取。第二试成绩有一科目成绩为0分或第三试口试成绩未满60分者,均不予录取。律师高考的录取率情况就是考科与司法官特考同。第一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一试成绩高低顺序,以全程到考人数33%择优录取,第二试录取人数按应考人第二试成绩高低顺序,依需用名额加33%择优录取。以上就是关于台湾司法国家考试的一些情况。第三部分跟大家报告一下就目前来看大陆学生到台湾就学的可能性有多大。目前第一个渠道就是交换学生,下面就是我们学校(台湾国立中正大学)交换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生的管理办法,即《国立中正大学交换学生入学、修业及生活管理办法》,里面有一个比较全面和详细的规定,我们看一下第二条规定,就是本大学所招收之交换学生系指与本大学订定有交换学生协议之国外大学(含大陆、港、澳)及文教机构推荐之学生,或经本大学专案核准者。国外大学或文教机构仅与本大学签订学术交流合作协议,未签订交换学生协议者,得由本大学视个案情形决定是否准用本办法之规定。申请人应于每年三月及十月底前检附下列表件向本大学国际交流事务中心申请。所有申请文件皆须透过申请人原属学校之国际学术交流单位缴交至本大学。本大学交换学生恕不接受个人申请。目前主要就是和大陆的学校签订交换学生的协议,目前就是西北政法大学还没有签订交流协议,比如说现在西安交通大学就已经签了。第五条,申请人于入学期间选读课程,每一学期所修读学分数并未设限;修业年限至多一年。第六条是关于奖学金的一些情况,交换学生经核准入学后,依平等互惠原则得申请本大学外国学生奖学金。修业期间,若一般课程缺课逾一个月以上者,得取消其奖学金资格。第七条是关于一些相关费用收取的问题,依平等互惠原则,交换学生免缴学杂费;但得酌收住宿费,生活费还是要由学生自己来解决的。第八条是关于学生保健的问题,台湾就是有一个全面健保,就是规定凡居留四个月以上之交换学生依法皆须加入全民健保。关于大陆学生来台就学,台湾教育部有一个公告,叫做《大陆地区学生来台就学及停留办法》,这是一个草案,在这个里面做了一个非常详细的规定,首先就是关于入学资格的规定,在第二条里说,本办法所称大陆地区学生,指大陆地区人民经许可来台就读国内二年制以上专科学校或其于境外开设之专班者。第三条,大陆地区人民符合国内公立大学校院日间学制博士班、硕士班及私立大专校院日间学制博士班、硕士班、学士班、及二年制专科报考资格者,得依本办法申请来台就学。前面所提到的公立大学院校是不含军警院校的。还有就是关于招生额度的规定,这主要涉及第四条的规定,学校招收大陆地区学生之名额以外加方式办理,最高以本部当学年度核定该校相同学制班次招生名额百分之二为限。但全国外加招生总额不得超过本部当学年度核定招生总额百分之一。学校或其分校分部设立于离岛地区者,得专案申请扩增招生名额,不受前条第一项学制及前项名额百分比之限制。第五条是关于招生办法的规定,学校为招收大陆地区学生,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应拟订招生计划及招生名额,经提教务会议通过,报送本部核定后始得办理。学校办理前项招生应以联合招生方式办理。但专案报经本部同意者,得办理单独招生。学校应组成联合或单独招生委员会,并拟订招生办法及招生简章,报经本部核定后实施。招生办法应含招生委员会组成方式、招生、考试方式、招生名额及提报程序、考生身分认定、利益回避、录取原则、保证人之资格、成绩复查、考生申诉处理程序及其他有关考生权利义务事项。第七条,大陆地区人民申请来台就学,应于学校规定期间,检附下列文件向联合招生委员会或学校报名,经录取者,由学校发给录取通知,这些文件主要有入学申请表,经验证之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学校最高学历证明文件,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经外交部授权机构验证之外国学校最高学历或同等学力证明文件及成绩单,中、英文以外之语文,应附中文或英文译本,还有经验证具备足够在台就学之财力证明书,还有学校所规定的一些其他文件。下面是关于修业年限的一些规定,这在第十条中有规定的,大陆地区学生申请在台停留期间为二年,并得视修业情况酌予延长,每次延长期间不得逾二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延长期间不得逾六个月,这些情形主要有博士班修业已满五年,硕士班修业已满三年,学士班修业已满四年,二年制副学士班修业已满二年。同时在第十四条里也规定大陆地区学生于申请就读学校毕业后,得继续申请在台就读下一阶段学制班次,其入学方式及程序依本办法规定办理。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学费的问题,大陆地区学生之学杂费收费基准不得低于本部每年公告之国内同级私立学校之学杂费收费基准。前项学杂费之收费基准及项目,由就读学校依前项规定及教学成本订定后报本部备查,并于招生简章中载明。中央机关及其所属各机关不得编列预算提供大陆地区学生奖助学金。学校不得以中央政府补助款为大陆地区学生奖助学金。还有就是保险的问题,大陆地区学生注册时,新生应检附已投保自入境当日起生效之医疗、伤害保险;在校生应由就读学校集体办理学生团体保险方式办理,保费由各学校在每学期注册费用内加列保险费科目代收。前项保险证明如属境外投保者,应经大陆地区指定之公证处公证。还有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就是打工限制及身份转换限制。第十九条规定大陆地区学生在台就学期间不得从事专职或兼职之工作。违反前项规定者,应限期离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境,逾期不离境者,依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强制其出境。大陆地区学生在台就学期间,改以就学许可目的以外之身分在台居留,学校应予以退学。前项学生以学生身分在台就学之期间,不计入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期间。其实就是说,大陆的学生来台之后,为了解决自己的生活费问题还是可以利用自己的课余时间从事一些兼职的。我们非常欢迎和期待大陆学生来台湾交流学习,或许来了之后还能和台湾的小伙子,还有姑娘们找到属于自己的爱情。爱情的力量是伟大的,不管是大陆还是台湾都有许多优秀的青年。好了,以上就是我今天跟大家报告的全部内容,谢谢大家!李其瑞教授:非常感谢卢映洁教授精彩的报告,下面留有一段时间请同学们跟卢老师进行交流和沟通,同学们若有什么相关的疑问,可以向卢老师提出。学生提问:卢老师您好,刚才听了您的报告对台湾的法学教育有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感觉台湾的法学教育比较侧重于对学生进行系统法律知识的培养,为学生设计了一个十分庞大的课程体系,那么在学生法律社会实践能力的培养方面,学校是如何做的呢?有没有独特的方法?效果如何?卢映洁教授:比如像模拟法庭之类的台湾的大学里都有,同时我们也会编排一些有关法律的剧本之类让学生来演,当然有的时候效果不是很好,但学生的能力还是得到了一定的锻炼,我们也会给学生一些社会实践活动的机会,参加一些社会的法律实务活动,同时我们的老师也会给予一定的引导,基本上就是这样的一个情况。学生提问:卢老师好,如果和台湾高校交换学生的话,大陆的学生过去之后仅仅有一年的交换学习时间,包括适应环境等等问题,那么一年时间是很紧张的,交换结束之后又回到自己的学校,可能不存在就业问题。而将来台湾如果允许大陆学生可以就学或长期居留,那么台湾是否考虑过给大陆学生安排一些就业的机会和岗位呢?谢谢!卢映洁教授: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台湾现在的就业问题也已经很严峻了,其实最关键的还是在于自己的努力,如果有机会还是靠自己的寻找,当然学校会办一些就业交流会,学校会提供一个平台,但学校也会保证就业的一个自由度,学校是不能担保就业的,如果在台湾找到了合适的工作自己可以决定选择留下来。学生提问:卢老师您好,刚才您在讲座中谈到了有许多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自高中,年纪较轻,缺乏社会实践经验,势必会对以后的法律学习产生不利影响,您是否认为我们有必要实行一种法律的“学前教育”,对学生进行一种接受法律知识前的铺垫和引导,以便于以后更好的学习法律,培养出更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谢谢!卢映洁教授:刚才提到台湾法学教育的改革,在2004年的时候就想改成类似于美国一样的模式,就是说想让学生在读完其他的一个专业然后再来学习法律的,但是阻力太大,所以就没有那样改。我认为与其我们给他一个预备培养还不如让别人把他培养好然后再来交给我们,这样可能会比较更加的直接。就是说如果有了一个学前的教育,那么学习的年限就会拉长,毕竟我们需要教给学生的东西很有限,不可能一下子全教给学生,所以说最关键的还是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上的训练,让学生有了自己的学习方法,以及树立一种正确的学习态度,这也有利于学生以后独立的长远发展。李其瑞教授:卢老师非常清晰明了地为我们全面描绘了台湾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台湾教育立法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卢老师对这些热点问题做了一个非常全面的分析与评论。我想,卢老师谈到的这些问题在大陆一定程度上也是存在的,例如法学教育批量生产,社会各界对法律人才的抱怨,以及社会以及司法部门为法学专业学生提供的实践机会太少等问题。可见,大陆的法学教育与台湾的法学教育存在着一些相似之处,有一种说法认为法学教育是一种精英教育,不应有太大的规模;也有一种说法认为法学教育是国民素质教育,法学专业人才将来不一定仅仅从事专门的法律职业,法学的知识和素养也可以应用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然这些问题还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今天卢老师的讲座给了我们一个很大的启示,让我们也很好的反思一下大陆的法学教育状况。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改革与协调谭世贵 「内容提要」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和法学教育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所要着力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契合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关键词」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制度协调 一、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及其对法学教育的影响 1927年,武汉国民政府颁布《法官考试条例》,从此开了我国司法考试的先河。随后的南京国民政府在1930年、1932年、1933年和1935年分别颁布了《法官初试暂行条例》、《司法官任用标准》、《考试法》和《法院组织法》,从此使司法官考试成为一项全国性制度。张晋藩:《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419页。当时的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合格者在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接受一年培训之后才可以参加再试。汤能松等:《探索的轨迹——中国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72-285页。司法考试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开始了我国司法官专业化的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后,原有的司法考试制度连同所有的法律制度都被当作“毒草”清除掉了。按照当时的理解,司法不过是一种专政工具,司法人员最关键的是要具备“一颗忠于党忠于革命忠于人民的红心”,政治素质高于一切,至于是否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是无关紧要的。因此,司法考试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 改革开放之后,体制的转换以及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使得社会对法律规则的需求越来越大,与此同时,社会对法律职业者专业化的要求也越来越高。1986年,新中国举行了第一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后每两年举行一次,1993年以后改为每年举行一次。应试者无须以拥有法学教育背景为报考条件,仅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便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侧重于考察应试者对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熟练程度而较少涉及理论分析,着重于考察应试者的记忆能力而对其分析能力关注不够。 在全国律师资格考试进行的同时,法院和检察院从上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这类考试试题的难度要逊于律师资格考试,而且并不彻底,是有针对性的。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而那些法学专业毕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在进入法院或检察院后则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才能当上法官或检察官。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状况依旧维持着,司法官素质的低下也越来越为人们所诟病。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在多方强烈呼吁提高司法官素质的情况下,200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2002年3月,全国首次统一司法考试如期举行。至今,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已成功地举行了四次。 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无疑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如何才能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将是政府和法学教育界今后相当一段时期内所要着力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契合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一方面,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总的来说,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人才,与之相对应的则是法律学术教育(academiclegaleducation)与法律职业培训(vocationallegaltraining)。在处理两者关系的问题上,国外的普遍做法是将学术教育交由法学院负责,而将职业培训交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在我国,由于没有独立的职业培训阶段,不同的法学教育机构对此有不同的做法。传统深厚的院校在法学理论方面会强调得更多一些,而新兴的院校则多强调学生对法律实务技能的掌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实施以来,各法律院校一般都将目光集中于此,并在教学上作出了相应的反应。这是因为,近年法学教育规模的过度膨胀以及法学教育产品的无序竞争导致了“法律人”供大于求的状况,而对于需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则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出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其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以司法考试为导向而进行的法学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将会更加切合实际,而这也正是当前法学教育所普遍欠缺的。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又会冲击和束缚法学教育。“教育围着考试转”向来是中国教育的一大特色。由于人口众多竞争压力大,许多考试的重要性往往都被强调得无以复加。统一司法考试对于时下竞争日趋激烈的法律院校来说也是如此,一些法律院校甚至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在这种情况下,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就会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因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冲击和束缚也是非常明显的。诚然,在很大程度上,司法考试是国家对各法律院校教育产品进行综合检测的一种基本形式,这一“质量认证体系”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但如果片面地认为通过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这给法学教育所带来的影响将是灾难性的。且不说法科学生并非只有通过司法考试才能有所作为,单就内容和形式而言,目前的司法考试就有很多值得反思之处。“博士不如硕士,硕士不如本科,法学本科不如非法学本科”是人们从多年律考中总结出来的一个“客观规律”,统一司法考试也仍然无法摆脱这一“客观规律”的作用。许多非法律科班出身的应试者在言及成功经验时都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对指定用书和备考法条的熟练程度,言下之意记忆力是最为关键的。长此以往,法学教育又怎能走出痛苦地磨炼学生记忆力的泥潭! 概而言之,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则是质检体系。质检体系所认定的标准必定左右着生产流程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中的各个管理环节,因而质检体系的科学与否对产品质量的优劣起着相当重要的影响。但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唯一质量认证体系,毕竟并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因此,对于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施加的影响,法学教育界要有充分的准备,但也不能作茧自缚,而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二、司法考试条件下我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重塑 长久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不但导致了法学教育脱离实际以及法律职业缺乏理论指导的状况,而且致使法学教育没有相对成熟稳定的运作模式。统一司法考试的确立,一方面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塑造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做出了某种昭示。所以,法学教育应当以此为契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关注我国已加入WTO这一历史大背景,努力进行自身的改革和重塑,确立一个相对科学和稳定的教育模式,以进一步适应时代的要求。 第一,更新教育理念。世界各国(地区)的法学教育中普遍都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如英、德、法、日、台湾、香港),或者干脆就把法学教育当作一种纯粹的职业教育(如美国)。当今法学教育主要有四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的法律博士(JurisDoctor)教育模式(4年本科非法律教育+3年法学院法律职业教育);以英国和香港为代表的法律深造文凭(thePostgraduateCertificateinLaws)教育模式(3年法律本科教育+1年法律职业深造教育+1年或2年学徒式实习);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法律训练(LegalTraining)教育模式(4年法律本科教育+淘汰式的司法资格考试+2年司法训练所教育);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双学位复合法学课程(theCombinedLawProgram)教育模式(5年双学士学位教育+6个月至2年不等的法律实践培训)。实践证明,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有利于合理分流即将从事法律职业和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有利于法律人形成共同的法律思维和行为方式,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法律人在具体情境中分析案件和操作法律技术的能力。 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没有职业教育这一阶段,而更多的是注重法学理论的阐释、演绎以及法律条文的注释。然而法学从根本上说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并逐渐形成一套普遍性的规则是其第一要义。对于一个正在大力进行法治建设的国家而言,重要的是要有大批身体力行躬身实践的法律人。由于我国的法科学生主要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各方面的知识都有待完善,而且并非所有的法科学生都能够或者愿意从事法律职业,过早地进行职业教育容易导致限制其思维和视野;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其不但要掌握精密的法律技术,更要有开阔的视野和敏捷的思维。可见,对于法学教育而言,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者都不可偏废。因而,在观念上,我们应当明确法学教育是由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不同阶段组成的: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分别由法律院校和法律实践部门负责;对于那些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在接受通识教育之后便可自谋出路;而对于那些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其必须在通过司法考试接受相应的职业培训并再次接受考核后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这样的理念既尊重了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又为法学教育改革指明了一个稳妥的出路。 第二,调整教学内容和方法。在欧洲,大学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掌握系统法律知识的人才,因而法科学生学习的主要是有关法律学科的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历史背景、法律渊源以及法律所调整的关系等知识,法学被当作为一种系统的学科知识经教师演绎而传授给学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生,这种模式的法学教育带有“学术性”。在美国,法学教育被安排在研究生阶段,作一种“职业性”而非“学术性”的教育,其强调的是具体的法律技术而非抽象的法学理论,教师更多的是在用归纳的方法引导学生,重在培养学生“如何像律师那样思考和工作”。我国的法学教育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学知识的理论性和系统性。这种教育方式对于学生基础知识的培养和夯实很有好处,但其也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即容易导致教师对知识的专断,压抑学生的创新思维。澳大利亚教授CrahamBroan在谈到对中国法学院学生的印象时说:他们的记忆力是超强的,但缺乏分析问题的能力。CrahamBroan,TeachingCommonLawinChina,载于郭成伟主编:《法学教育的现状与未来》,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9页。这其实是中国学生所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在现有的教育体制下,痛苦地磨炼记忆力似乎就是学习的全部,文科学生要想得高分就必须将任课教师所言的“金科玉律”烂熟于心。这种教育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更多的只会人云亦云,死板僵化,而缺乏主见和创新能力。 统一司法考试虽然仍体现着磨炼考生记忆力的倾向,但其分析性和灵活性较之以往的律考已大大增强,这也应当是司法考试的发展趋向。此外,鉴于我国已经加入WTO,而WTO的大多数规则都是从英美法系国家借鉴而来的,十分注重程序和个案的情境分析,因而如果我们仍然忽略培养法科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话,肯定会导致其无法在国际同行的竞争中取胜,无法真正融入WTO这一国际大家庭,最终必将损害到我们民族和国家的根本利益。 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应当更多地关注如何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这种实践能力靠磨炼文字记忆力是无法获得的,而只能在做事情的过程中通过思维磨砺和亲身实践逐渐养成。虽然我们呼吁将法学教育区分为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两个阶段,但这并不表明法律院校在通识教育阶段就可以不必注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反,法律院校应当多方创造条件以实现这一目的:一方面要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如将参加一定次数的模拟审判以及提供一定数量的法律援助服务作为必修内容,并由专门的教师指导);另一方面还要大力提倡一种启发诱导式的教学方法,反对教师以“唯一正确”的答案束缚学生的思维。就此而言,“临床式法学教育”不失为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 第三,优化教育资源。鉴于法律职业在现代国家中对于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重要作用及其自身所具备的神圣性,法学教育应当是一种精英化的教育,因此宁缺勿滥须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一以贯之。近几年是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高峰期,法律院校(系)从1999年的160多所猛增到2005年的620多所,其规模可谓空前。法学教育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反映了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相关机构好大喜功、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等诸多人为的非理性因素。一些法律院系虽然师资匮乏、图书短缺、校舍不全,却仍然在努力“培养法律人才”;一些法律院校虽名气在外,却面向社会“广罗各个层次的法律人才”,搞文凭买卖。凡此种种,既浪费了本来就有限的法学教育资源,又制造了大批假冒伪劣的法学教育产品,严重恶化了法学教育的信誉。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较大程度地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同时也向目前乱铺摊子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挑战。有鉴于此,为优化法学教育资源的配置,首先,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法学教育行业的准入标准,并对各个法学教育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淘汰那些根本就没有能力办好法学教育的机构;其次,应当压缩法学教育“战线”,撤除中专和大专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层次的学制,而以本科通识教育和实践部门职业教育为主,辅之以研究生层次以上的学术教育;再次,还应当禁止那些面向社会搞“文凭买卖”的在职教育,逐步废除那些学历与学位相分离的法学教育。 三、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确立为我国法律职业的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极大地推动着法学教育的发展。司法考试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够最大限度地选拔出优秀的法律人才,关系到法律职业共同体素质的优劣。因此,成熟的司法考试制度应当是能够很好地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联系起来的。考虑到我国法学教育的整体状况,司法考试制度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与完善。 (一)关于司法考试的形式和内容 当前,我国法律院校对学生进行的是通识教育,学生少有机会接触活生生的法律实践,而法律实践却要求法律职业人首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因此导致了法律院校的通识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职业素质要求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实施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契机,但如果仅仅认为在一次性的司法考试中加大法律实务试题的比重就能解决这一问题,那就有些想当然了。因为,我国的法科学生绝大多数都是从高中毕业生中招收的,其人生阅历还很浅薄,且知识结构有待改善,这就决定了法律院校在本科阶段只能对其进行通识教育而非职业教育(这也是国外的普遍做法,美国法律院校所进行的职业教育实际上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这样一来,司法考试如果尊重法律院校的通识教育,就必定会忽视法律实践的客观要求,而如果切合法律实践,又势必会导致对法律院校通识教育的否定;即使采取折中的方式,司法考试也必定是两边都吃力不讨好。可见,在法律职业人选拔这个问题上,司法考试并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出于尊重我国法律院校通识教育和法律实践客观要求的考虑,我认为,在增加由法律实践部门负责的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司法考试分两次举行为宜。第一次司法考试是针对通识教育而举行的,重在考察应试者对基本法律知识和原理的掌握,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和论述题,且通过率应当在20-30%之间。第二次司法考试则安排在第一次考试通过者接受一至二年(其中本科毕业二年,研究生毕业一年)职业培训后进行,针对的是职业教育,分为笔试和口试两部分:笔试重在考察应试者分析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写作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题型应以主观题为主,特别是要加大情境材料题的比重;口试的目的则在于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以及仪表和风度。第二次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应当保持在20-30%之间。 (二)关于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 根据法官法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司法考试的报考者仅需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至于报考者是否接受过法学教育则在所不问。诚然,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样的规定给许多非法律专业的报考者提供了一个转换职业或谋求职位的机会,体现了选拔法律人才的“广泛性和公平性”。但是,如果我们具体分析,这样的规定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和弊端:第一,有损于司法考试的正当性。在已经举行的四次司法考试中,有相当一部分未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人通过了司法考试,这一现象本身就说明了司法考试制度在考试内容和题型的设计以及出题方面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存在着很大的问题,从而导致人们对司法考试的正当性产生疑问。第二,不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也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如果有较大数量非法律专业的人通过了司法考试并且进入司法机关担任法官、检察官,那么社会公众将会对司法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从而使人们对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否真正做到公正产生疑问,而且这种心理上的作用有时是巨大的。第三,不符合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实质在于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必须具有共同的法律信仰、法律素养、法律思维和法律伦理道德,这些只有在长期而浓厚的专业学习与训练的氛围中才能逐步养成,而三、五个月的司考辅导班是难以塑造同质化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第四,不符合世界各国司法职业准入的普通做法,也与其他行业准入的通行做法不相一致。长期以来,英、美、法、德等许多国家都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不具备法律教育背景的人均被排除在司法职业之外;就是一直以来允许非法律专业者参加司法考试的日本近年来也改变了过去的做法,要求司法考试的报考者必须具备法律专业学历。同时,世界各国以及我国会计师、医师的执业资格只能授予具有会计学、医学教育背景的人,这一做法亦值得司法考试制度借鉴。第五,不利于保证司法考试的质量。高质量的司法考试须以高质量的考生、高质量的考题和高质量的判卷为前提或基础,而非法律专业的报考者显然不属于高质量的考生,由此导致的庞大的考卷数量亦会造成判卷人员的过度疲劳和判卷质量的下降,进而影响司法考试的质量,甚至影响司法考试的权威性。第六,造成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必定会鼓动更多人的学非所用,用非所学,从而浪费国家宝贵的高等教育资源。 应当指出的是,司法考试制度建立初期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员参加司法考试,主要原因是法律专业毕业生过少不能满足法律职业人员的需要。最新统计表明,我国现有法律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20多所,法学专业在校的本科生和研究生达30多万人(不包括法律成教生、自考生),其中本科生20多万人,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2万多人,法学硕士研究生6万多人,法学博士研究生6000多人,每年毕业的法律本科生和研究生约10万人。因此,法律专业应届毕业生加上往年未通过司法考试继续报考人员已完全能够保证司法考试拥有充足的考生资源,亦无须再允许非法律专业人员报考。有鉴于此,应当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将司法考试报考者的学历要求修改为:(1)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包括法学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硕士毕业生和博士毕业生。(2)高等院校非法学本科毕业的在读法律硕士生、法学硕士生和博士生。这样,既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法律职业人员都具有起点相同的法学教育背景,从而为塑造同质化和精英化的法律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也未堵死非法律专业人员选择法律职业的路子,进而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司法考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三)关于西部法律人才短缺和司法考试降分 由于西部地区长期以来经济欠发达,待遇较低,因而各类人才既难以留住,也难以引进,从而出现了人才严重短缺的问题。西部法律人才亦不例外。例如,西部有些省份基层检察官短缺相当严重,其中云南、内蒙古等省区基层检察院的缺额均在千人以上。为了缓解西部法律职业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在实施司法考试制度的过程中,采取了两条有力措施:一是放宽报考条件,即在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将报考条件放宽至法律专科毕业;二是降分录取,2002年、2003年、2004年西部地区的合格线下降5分,2005年在每卷分数提高至150分即总分为600分后下降30分。但即使这样,西部地区考生的通过率比东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部沿海地区仍然低得多,其中在职法官、检察官的通过率更是不容乐观。例如,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四年累计报考人数16577人,共有1702人通过考试,通过率仅占10.3%。更为严重的是,在西部十二省区的1100多个基层检察院中,四年来约有310多个基层检察院无人通过司法考试,约占西部地区检察院总数的28%。由此导致西部司法人才短缺,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工作受到严重的影响。 基于这种严峻状况,有关人士建议改变司法考试全国统一划线的做法,参照高考的办法,即统一考试、分区划线,以确保每个省市区都拥有一支能够满足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队伍。应当说,司法考试对西部地区考生实行降分措施以及有关人士提出的“统一考试、分区划线”的建议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却从根本上违背了司法考试的同一性和公平性原则,进而也将影响到国家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为了既保证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实施,又切实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实行“全国统一降分,促使东、中部地区法律人才向西部流动”的措施。具体做法是:每年的司法考试以360分为通过,发给甲类合格证书;全国统一下降30分即330分亦为通过,但发给乙类合格证书。甲类合格证书全国通用,而乙类合格证书则只能在西部十二省区使用。这样,既保证了司法考试的统一性和公平性,又能从政策上鼓励东、中部地区的法律人才向西部流动,从而有力地促进西部地区的司法队伍建设和法治建设,保证西部大开发目标的顺利实现。 (四)关于司法考试的效力 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建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就国家司法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国家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而且,为了保证考试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司法部先后颁发了《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国家司法考试监考规则》、《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政规章。由此可见,司法考试是一项全国性考试,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四年来的实践也充分证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2005年4月,我国制定公务员法,将法官、检察官列入公务员的范围进行管理。随后,一些省区在进行法官、检察官招考录用的过程中,采取了各不相同的做法:有些省区规定,报考法官、检察官除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外,还必须参加本省的公务员考试,择优录用;有的省区规定参加法院、检察院招考的人员只要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即可,未规定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有的省区则规定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已取得法学博士学位证书,同时具备报考相应职位要求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免考法律专业科目(但公共基础知识还得考)。由此,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受到了挑战。 笔者认为,国家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应当得到切实的维护。为此,国家司法考试协调委员会应协调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尽早实行以下几项措施:第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不必再参加公务员考试,因为司法职业具有特殊性,且国家举行的司法考试,其效力应高于各省市组织的公务员考试。第二,各省市区在招录法官、检察官时,报名者必须通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过国家司法考试,如报名人数等于或少于招录人数时,则应在进行政审后直接录用,而无需再举行招录考试(西部基层司法机关招录法官、检察官可能出现此种情况);如报名人数多于招录人数时,则应举行相应岗位的招录考试,然后根据考试成绩和政审情况择优录用;第三,对于公务员考试以及其他任用考试(如各级人大任命干部的法律知识测试),如报考人和拟任用人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则其中的法律科目部分应予免考,以体现国家司法考试结果的通适性。 四、我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协调 对于任何改革而言,若想取得成功,民间力量与官方力量必须达成共识并在行动中团结一致。新中国的制度改革具有自上而下的传统,执政党和政府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具有其他利益团体无法比拟的力量。当前,在学界的呼吁下,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改革已开始进行,利益的重新调整和分配必然会导致一些既得利益团体的抵触和反抗,对此,政府应当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协调各方利益,保障改革稳步进行。 (一)确立统一的法学教育模式 我国法学教育混乱的原因主要在于没有一个统一的模式,而允许多层次多渠道办学的原因又在于政府对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特殊性认识不足。法律知识的复杂性及其意义的重要性决定了法律职业必须走专业化和精英化的道路,而这必然要求法学教育有一个能促使法律人同质化的统一培养模式。当前,政府应当以统一司法考试为契机,统一法学教育的模式。鉴于我国与大陆法系的渊源关系,并结合我国实际,我们认为应当借鉴德日等国的法学教育模式,即以本科通识教育为法学教育的基本形式(同时也是最低标准),法科学生在本科毕业后依个人志向自然分流,欲从事法律职业的毕业生在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随即进入职业培训阶段,只有通过第二次司法考试才能从事法律职业。 (二)建立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我国法学教育当前的混乱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个经常性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而导致的。而在法学教育模式成熟稳定的发达国家中,都建立了比较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估体系。例如英国,为检查法律院校的教育质量,其教育与就业部成立了由大学教授、职业律师和教育行政人员组成的质量评估委员会,每年派出小组到学校检查办学情况,评定出等级,写出报告并公之于众。这种经常性的评估不但对各个法律院校的教学活动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而且能够及时取消那些不合格机构的办学资格。有鉴于此,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建立起一个经常性的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对现有法学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校舍场所、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招生规模等项目进行评估,坚决取消不符合条件机构的办学资格,以保障法学教育的稳步和健康发展。 (三)推动法学教育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随着我国加入WTO,对外经济交往日益增多,法律职业人所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对于我国的法科学生而言,囿于现有的教学条件,其普遍缺乏一种“世界意识”,对国际交往的各项规则和惯例都相当陌生。如果不尽早解决这一问题,必定会导致我国日后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法学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应当在强调法科学生基本法律素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 养的同时,侧重于对其“世界眼界”和“世界意识”的引导。鉴于法律职业是对外交往的一个窗口,政府在分配教育经费时应当优先考虑法学教育的特殊性和紧迫性。只有在经费得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法学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才可能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法科学生也才有可能在对外交往活动当中养成一种“世界意识”。 (四)促进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合理化引导 统一司法考试的举行已经引起法学教育行业的广泛关注,鉴于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键纽带,法学教育行业对司法考试的关注必定是深入而持久的。由此,司法考试的任何动向都势必影响到法学教育的开展。如前所述,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是“双刃”的,既可能促进法学教育朝着更加科学的方向进行改革,也可能将法学教育变成“高等的应试教育”,所以,政府的有关部门对此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为使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所产生的影响最大限度地积极化,政府部门在组织有关人员设计司法考试试题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学教育(包括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将广大考生从磨炼记忆力的“无边苦海”中解脱出来,引导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养成善于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习惯。摘自《法治论坛》第十辑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