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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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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登临理由的立法与实践分析摘要:登临权的行使是主权国家行使管辖权的表现之一,登临权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与主权国家的一项重要的海上执法权。而登临权在实施的过程当中比较容易出现被乱用的情况;在不同法律性质的海域下,船舶登临权的行使又各有其特点,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具体实施需要依托国家的执法活动得以贯彻实施,从而促进国家的海上执法和海洋维权活动。因此,从法律上和实践中对登临的理由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关键词:登临权;登临理由;海上执法登临权在通常情况下也被称作临检权,是指当军舰或者是经政府授权的船舶认为
2、在公海上行驶的非本国商船有违法嫌疑时,有权利靠近或者登上该船进行搜查。从登临权的内含可以看出,登临的目的主要是打击运用船舶进行违法活动,登临权的行使主体则主要是军舰和经过政府授权的船舶。但是在最初作战时期,行使登临权的主要目的则在于一国搜查运往对战国的物资,阻止战时的禁运品运往对战国。根据国际惯例,在公海上行驶的商船如果遇到军舰,该商船应该立即将其所属的船旗国的国旗升起,以便于军舰判断该船属于哪个国家的船舶;如果该商船不履行该行为,则军舰会先升起其船旗国的国旗目的是发出警告,要求商船升起其船旗国的国旗
3、。当军舰认为商船具有进行违法行为的嫌疑时,有权要求该船舶停止航行,并登船进行检查。军舰虽然有登临的权力,但也不能滥用,如果因为军舰滥用该权力对商船造成损失,商船可以向军舰的船旗国请求赔偿。一、船舶行使登临权时的注意事项首先,船舶在行使登临权时应明确军舰在不同性质的海域行使登临权的不同适用范围。其次,要严格遵守国际关系中的相关准则,慎重行使登临权按照国际法原则,对于军舰没有合理的根据登临检查,应赔偿其可能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和侵害。除此之外,应正确判定丧失“完全豁免权”船舶的性质。因为在公海上军舰和专用于
4、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享有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所以其不受沿海国军舰行使登临权的约束,但当这些舰船发生叛变并从事海盗行为等违法行为时,应与私人船舶同样对待,若不构成,则应正确判定和认真对待。①二、登临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10条第1款规定,非有合理根据,不能登临船舶。但对于合理理由的具体内容及内涵,并没有明确解释和规范。第110条规定的在五种情况下非船旗国可以对船旗国在公海的船舶直接登临检查,这是“船旗国的专属管辖”这一原则的例外,是为公海上的普遍管辖原则。对
5、第110条第一款的这五种情况进行分析可知,可以把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行使登临权的理由分为触发理由和违法理由。《公约》第58条第2款规定,“第八十八至第一一五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不与本部分不一致,则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由此,在专属经济区内,在特定情况下,军舰和经授权的国家公务船舶亦可行使登临权。(一)触发理由《公约》第no条第1款的(d)、(e)项分别规定,“该船没有国籍”,或者“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是为登临权行使的触发理由,可概括为该航行船
6、舶的标识不清,即其并不能被清楚地识别。(二)违法理由船舶从事海盗行为、从事奴隶贩卖活动以及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109条有管辖权是《公约》第110条第1款的(a)、(b)、(c)项关于船舶登临的违法理由。上述触发理由和违法理由实都属《公约》中规定的法定理由。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在登临权的行使过程中必然会面临新的问题。换言之,登临权在现实中还可能被运用到其他海上执法的活动中,诸如公海渔业管理、对海上恐怖主义犯罪、毒品犯罪的规制等方面,只是国际公约的修正程序有其程序性和复杂性,若要将这些
7、新近出现的单一登临理由扩展到《公约》中,其适用性还有待于考宄和发展。所以先对船舶登临权的行使与公海渔业管理、海上反恐方面作如下简要分析。1、公海渔业管理中渔业登临权的法理与实践对于公海渔业管理中的渔业登临权问题从法理上来讲应谈及公海渔业的管辖权问题。在一般情况下,渔船应该在其船旗国的专属管辖范围内进行航行,当渔船在公海上航行时,船旗国可以对该船的技术、社会和行政等方面进行管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第91条的规定,船舶在航行的过程中只能悬挂一个国家的国旗,并且该国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公海上行驶时
8、有专属管辖权,除非有国际条约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没有国籍;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从事奴隶贩卖;从事海盗行为;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旗帜,而事实上却与检查的军舰属于同一国籍这些例外情形外。②但是这种上述所提到的例外情形不包含渔船的违法行为,根据《渔业管理和发展策略》规定,外国渔船获得捕捞作业的准许后,其所属的船旗国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其渔业和渔业的法律和法规符合国家的规定。沿海国应考虑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达成双边入渔协定的影响。”综上所述,对于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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