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9660436
大小:29.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04
《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郑州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041105(颁布时间)20041201(实施时间)郑州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4年3月26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5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及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四十五次会议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
2、4年9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生产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过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
3、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市饲料管理机构根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市)、上街区负责饲料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区(不含上街区)负责饲料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推广和科学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检查、指导工作。工商行政管理、质
4、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申请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当事人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第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及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第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名称、厂址、法定代
5、表人发生变化或者设立分厂、异地生产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添加国家、省饲料管理部门明令禁止的激素类药品和其他药品、动物源性饲料产品、饲用油脂和其他饲用物质;(二)违反国家、省饲料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入药物添加剂;(三)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卫生标准的工业废料;(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包装和附具的标签应当符合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进行
6、广告宣传,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第三章 经营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二)有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备案。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的工商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
7、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备案。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市)、上街区饲料管理部门办理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备案手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附具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和产品质量合格证;经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附具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产品登记证号。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购进饲料、饲料添加剂时,应当向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单位索取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并与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标明的内容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货。第十四条 禁
8、止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一)国家明令禁用、停用或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二)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三)伪造、假冒或者未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附具饲料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合格证、进口产品登记证号的;(四)失效、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五)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