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

ID:19659779

大小:40.5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8-10-04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_第1页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_第2页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_第3页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_第4页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10930(颁布时间)20120101(实施时间)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文号)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2011年9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四章 节能环保第五章 城市绿化第六章 道路交通第七章 服务与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1年9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

2、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9月30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玉溪市城市规划区,是指玉溪市红塔区的城市建成区和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3、,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第七条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

4、责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文明、高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执法权限和程序进行。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控制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城市道路、绿地、停车场、公交站点、出租汽车停靠点、公厕等市政公用设施,并设置规范的标识、标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

5、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第十一条 在建筑工程中具备安装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设施设备的,工程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将其与主体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做到安全、整洁、规范,并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二)对出入口及场内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三)对裸露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散料,采取覆盖、固化、绿化或者拦挡等措施防尘、降尘;(四)出入的运输车辆保持清洁;(五)

6、竣工后及时清理、平整场地,对因施工损坏的周边环境及时进行修复。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三)建设工程使用混凝土的总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现场搅拌混凝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采取防尘、降噪和清洁地面等措施。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遮阳雨篷。门窗需要设置安全设施的,应当采取内置方式设置。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高度不超过1.8米的

7、透景、半透景围墙、栅栏,或者采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第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期届满的,应当及时拆除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等设施,所有者或者使用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式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六条 城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履行下列义务:(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及搭建、粘贴、涂写、刻画、吊挂、堆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

8、污水、污迹和蚊蝇孳生地等;(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七条 运送垃圾、渣土、砂石和粉状(矿产)物等散体物料,应当使用密闭车辆或者采取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