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阶级性理论和自然法精神

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阶级性理论和自然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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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阶级性理论和自然法精神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特别是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是我国法理学界持有的主流观点,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在本质上具有阶级性,那么,马克思本人对此的观念是什么?有观点认为,马克思的法律学说实际上带有不少自然法观念和二元论痕迹,毕竟马克思深受黑格尔的影响,如果这一观点成立,那么我们就不得不重新审视马克思的法律思想。从自然法的角度研究马克思法律思想可以让我们对法的本质有全新的思考。我国学界所称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这一范畴,大致上相当于西方法学界所称的马克思法律思想或者凯尔森所称的马克思派的法学理论,其与非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集

2、中体现在阶级性是不是法律的本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派的法律理论是不可分割地和国家理论联系在一起的,它的基础假定是经济生产和由它所构成的社会关系(生产关系)决定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和消灭。[1]那么,是否可以从马克思的著述中直接证得法律具有阶级性这一结论?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学界高举的法律的阶级性大旗,其直接理论是前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的定义而非马克思,所以深受黑格尔法哲学和自然法精神影响的马克思本人对这个问题所持的态度就显得很有意义。一、我国学界的法律本质观一种得到相当程度公认的观念认为,可以依据是否承认法律的阶级性来认定一位法理学家是不是一位马

3、克思主义法理学家,这样一来,我们可以轻松地为特定法理学家贴上马克思主义的标签,不赘述孙国华、卢云等明确宣扬过法律阶级性的法理学家之著作,其他主流法理学著作中的相关表述,如任何阶级社会或有阶级的社会的法,无论是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或社会主义社会的法,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任何国家政权都是由一定阶级掌握的。在任何阶级对立社会,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在已消灭了剥削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那里的国家意志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2]这一论断并没有直接指出法律具有阶级性,但是通过分析其内在逻辑,这实际上也是一

4、种很典型的明确支持法律具有阶级性的法本质观。此外当然也有较为直接的定义,例如张文显开门见山地指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并在行文中分别论证法、统治、阶级、意志的内涵,从而强化了法的阶级性。[3]现今我国学者大多采用这两种形式来表明法律具有阶级性。二、马克思法律思想中的阶级性分析由于前苏联法学的式微,学者们尝试绕过维辛斯基直接在马克思的著述中为阶级性理论寻找理论依据,并且获得了不少成果,例如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在这种关系

5、(即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内容总是决定于这个阶级的关系,这是由例如私法和刑法非常清楚地证明了的。这些个人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同时使其不受他们之中任何一个单个人的任性所左右,这一点不取决于他们的意志,如同他们的体重不取决于他们的唯心主义的意志或任性一样。他们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他们个人的权力的基础就是他们的生活条件,这些条件是作为对许多个人共同的条件发展起来的,为了维护这些条件,他们作为统治者,与其

6、他的个人相对立,而同时却主张这些条件对所有的人都有效。由他们的共同利益所决定的这种意志的表现,就是法律。[4]值得注意的是,尽管马克思的这两段话确实阐释了法律与阶级的关系,也并不否认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具有阶级性,但是马克思并没有明确表达法该不该具有阶级性和社会主义法是不是具有阶级性的问题。三、从自然法的观念观察马克思法律思想分析法学家凯尔森曾直截了当地指出,马克思解释社会的理论和正确的和科学的苏维埃法律理论都是自然法学,[5]这一颇具颠覆性的论断为我们观察马克思法律思想带来了全新的角度。在观察比较马克思法律思想与自然法理念的异同从而判断两者契合程度之前,我们

7、首先得明确自然法的精神内涵和本质。(一)自然法的精神权威自然法学家登特列夫承认了定义自然法这一术语的困难性,因为同一个名词在不同作家的笔下出现并不足以证明有同一个思想连续不断地存在于他们心中,除了名称之外,中世纪的自然法观念与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几乎没有共同之处,这种困难是政治思想史的固有困难,由于这个原因,登特列夫倾向于采用哲学的进路来理解自然法,他引用了格劳秀斯的著名命题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仍不失其有效性和康德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同基准的学说,指出法律只是意志的客观表现,价值(我愿意)与规范(法则)所重合的地方就是自然法。[6]我们看到,登特列夫区分了法律命令

8、与价值规范的重合,后者就是自然法历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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