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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已于2016年8月31日由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1日成都市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条例(2016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控制
2、与土地利用第三章生态保护与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7—为了规范兴隆湖区域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促进兴隆湖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兴隆湖区域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及其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兴隆湖区域,是指由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兴隆湖、鹿溪河及其周边的生态用地和开发用
3、地所构成的控制区。第四条兴隆湖区域的生态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为本、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永续发展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等方式,对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保护和利用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各类相关规划和配套政策,建立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兴隆湖区域生态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市土地、环保、建设、城乡规划、城管、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兴
4、隆湖区域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辖区内的生态保护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控制与土地利用第七条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按照有关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的编制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兴隆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四川天府新区总体规划和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
5、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7—第八条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由市土地主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兴隆湖区域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公众信息网和城乡规划固定展示场所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向社会公布,但是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未经依法公布的,不得作为城乡规
6、划管理的依据。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已经批准的规划,在规划区域现场设置生态用地边界示意牌。第十条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兴隆湖区域建设、管理、利用、保护等相关工作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对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经论证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拟调整区域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在组织召开规划修改听证会后,提出规划修改方案。超过半数以上的听证代表不同意修改的,应当终止规划修改。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拟作修改的情况
7、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进行审议,并将审议意见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兴隆湖区域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一条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符合国家有关生态城市建设的要求。兴隆湖区域的生态用地应当纳入本市生态红线范围予以保护。第十二条兴隆湖区域总面积14.04平方公里,包括生态用地面积11.62平方公里(含兴隆湖水面面积3平方公里、鹿溪河水面面积2.02平方公里)和开发用地2.42平方公里
8、。—7—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兴隆湖区域生态用地规模不减少。第十三条兴隆湖区域的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途管制的要求,按照耕地保护优先的原则,加强耕地数量和质量保护。兴隆湖区域的农用地应当加强用途管制,不得非法改变农用地用途。复垦后的耕地应当纳入农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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