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综合练习题[考试资料]n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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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填空题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冲突法调整,一种是(实体法)调整。2.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3.1849年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了(法律关系本座说),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法律选择问题的标准,这在国际私法的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4.(最密切联系学说)是在(法律关系本座说)基础上建立起来的。5.最早提出公共秩序这一概念的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6.英美法系国家把外国法律看作事实,诉讼过程中由(当事人)举证。7.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

2、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8.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国际上一般以(属人法)解决。9.新颖性是一项发明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之一。对新颖性,各国采用了不同的标准,我国采用的是(有限世界新颖性)标准。1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工业产权保护优先权原则,《公约》规定对发明专利给予(12个月)的优先权保护。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律。13.海牙国

3、际私法会议第一界会议是1893年在荷兰法学家阿塞尔提议下由(荷兰)政府组织召开的。14.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与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连接点或连接因素)。15.“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这条冲突规范出自(《永徽律》)。1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法人对一个特定国家的属性就是法人的(国籍)。18.对外国法人国籍的确定,我国采用以其

4、(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19.《专利合作条约》了(一项发明一次申请)制度。20.我国于1980年3月3日递交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加入书,1980年6月3日我国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2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2.涉外民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23.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主要用于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的系属公式称为(属人法)。24.行为地法是系属公式之一,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古老的习惯法

5、则。25.国籍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另一种是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26.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内国国籍)优先。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4条规定:“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28.涉外物权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物权。2

6、9.将一个合同关系中的几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统一适用一个法律,这是合同准据法确定的(同一论)。30.我国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当事人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时,不得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31.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包括冲突法调整和(实体法)调整。32.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33.最早提出国际私法这一名称的是美国法学家(斯托雷)。34.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于14世纪提出法则区别说,开创国际私法之先河。35.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7、的冲突规范发生变更或准据法发生变更,各国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准据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有溯及力,则适用(新法)。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适用(旧法)。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规定,则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新法颁布前产生的民事关系,仍适用(旧法)。36.德国法学家(卡恩)最先提出国际私法中的(识别)问题。37.广义的反致除指反致本身外,还包括转致和(间接反致)。38.《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五条规定:“对外国法的指定,也包括它的冲突法在内”。这条规定表明奥地利接受(反致)。39.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

8、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1条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该《意见》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40.一个人在内国有住所,在外国也有住所,国际上通行的作法是以(内国的住所)为其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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