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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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  随着两岸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台湾同胞来往于两岸之间,随之涉台婚姻逐年增多,涉台婚姻家庭法律问题也渐渐突出。由于政治体制、历史背景的原因,两岸法律体系及制度也有很大差异。自1987年以来,大陆立法机关及相关司法部门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的原则,制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一、两岸婚姻法律问题研究(一)历史遗留婚姻问题研究由于历史原因,自两岸开展旅游、经贸合作后,有关婚姻问题的矛盾日益突出。对于这种因特殊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问题,一般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如果当事人协议不成,政府也可以根据《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结合实际情况酌情

2、处理。人民法院不以重婚对待,采取当事人不告诉不主动干预的做法。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历史婚姻,我国法院具体处理办法如下:1、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分离后,未办离婚受到影响均未再婚的,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留在大陆一方依据国家法律与去台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按复婚的有关规定处理;去台一方依照台湾地区规定与留在大陆的一方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可承认其婚姻关系存续。    2、对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如果双方均未再婚,现双方请求恢复夫妻关系的,人民法院可以用裁定注销原判决,宣告婚姻

3、关系恢复。    3、双方分离后,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已离婚或死亡,现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重新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或双方再婚后的配偶健在,现双方自愿恢复与原配偶的婚姻关系,应按照一夫一妻原则,先与再婚配偶解除婚姻关系,再按有关结婚的规定办理。    4、双方分离后未办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后,大陆一方为与原配偶恢复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是否准予,由人民法院依《婚姻法》作出判决。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

4、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5、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处理。    (二)两岸婚姻登记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台湾与大陆交往的日益频频,两岸通婚人数与日俱增,有关数据显示,两岸通婚数量已超过12万对,

5、而且还显示出日渐增长的趋势。    1、结婚登记。    根据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内地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的人的户口本、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申请结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境入境证件;(三)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四)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台湾居民在大陆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大陆公证机关公证的无配偶声明。    台湾居民在香港、澳门地区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香港婚姻注册处或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

7、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  台湾居民在外国连续停留6个月以上来大陆的,除提交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证件、证明外,还应当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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