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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亟待改革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亟待改革发表时间:2011年07月16日关键词:劳动争议高鹏609766731摘要我曾代理一个工伤赔偿案件,我于2002年11月份接收委托,至今已经快四年,但是劳动赔偿程序才刚刚开始,至今结果都没有出来,因为其中仅工伤认定程序就整整花了当事人近三年的时间,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如此之坎坷呢,得深层次检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劳动争议解决制度亟待改革高鹏广东登攀事务所前言:我曾代理一个工伤赔偿案件,我于2002年11月份接收委托,至今已经快四年,但是劳
2、动赔偿程序才刚刚开始,至今结果都没有出来,因为其中仅工伤认定程序就整整花了当事人近三年的时间,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劳动者的维权之路如此之坎坷呢,得深层次检讨我国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一、因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复杂而繁琐而使劳动者疲于奔波的事实屡见不鲜,我亲自代理的这方面的案件就有十几宗,从事实上充分暴露出我国劳动争议体制的改革迫在眉睫(1)番禺某建筑公司(下称公司)将部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张某(无资质)承包,张某带民工邹某进现场地施工,邹某在上班的第一天即2002年10月30日便从高处坠落致残疾。2002年
3、11月7日,邹某向番禺区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番禺区劳动局作出穗番劳社工处字(2002)第48号工伤处理决定,公司不服,向番禺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于2003年十二月撤销劳动局的工伤认定。邹某不服,向番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邹某败诉。邹某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院,广州市中院再审判决区政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区政府作出了维持了区劳动局关于邹某属于工伤的重新复议决定。但是公司不服,又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区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公司不服,再向市中院上诉,市中院以(2004)穗中法行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
4、,维持原判决。这样,历时近三年的工伤认定案终于尘埃落定。但是,这仅仅是当事人求偿路途中的一个小转折而已,后面还有一裁两审一执这样漫长的路还在等着当事人继续去走。。。。。。。,英国有句法律名言,“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Justicedelayedisjusticedenied),(2)除了此案外,我曾代理深圳一打工者徐某,连续加班八年单位都没有向其支付加班费,虽然最后其得到了两个月的加班费,但是失去的却是其赖以养家糊口的工作,劳动者维权何其难。(3)我在番禺还代理了一宗董事报酬奇案,当事人先请向仲裁委咨询
5、时,答复说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的报酬应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后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下来,法院却认为董事报酬应属于劳动纠纷,告之当事人应当先进行仲裁,等当事人持生效判决书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时,却又被告之不属于劳动纠纷且又超过诉讼时效而不予以受理。本来,依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中院的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应当直接作用证据使用,就是说,董事的劳动报酬仲裁委应当受理,但是遗憾的是劳动却投诉无门,公正在劳动者眼中只是一种遥不可及的愿景而已。(4)“同样过节,正式工一双鞋,临时工一包纸;同样工龄,正式工月
6、薪4000元,临时工只有350元……”20065月4日,齐鲁晚报刊发的《“临时工”消失12年歧视不断》引起强烈反响。其它诸如劳动者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败诉的报到更是屡见不鲜。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四大幣端不能不说,我国的劳动法的立法数量确实很多,光综合方面的法规主要有1995年的《劳动法》,1995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各个地方的地方法法规。程序法规主要有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简称《条例》、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颁
7、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比较详细地规定了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实体方面的法规主要都是以单行法规的方式出现的,如《工伤保险条例》等。按理说,如此完善的法律法规,争议应该越来越少才对。但是恰恰相反,我国每年的劳动争议的受案率都居高不下,成为法院无法按时结案一大障碍。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例如,2004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全年共审结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63151件,比上一年上升18.4%,其增长速度远超过一般民事案件。综合来讲,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
8、解决体制可以归纳最为鲜明的个四个特点:第一、“仲裁前置”限制了当事人的直接诉权,复杂漫长的争议解决机制,明显有悖效率原则,加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劳动权利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而实现这种权利的往往是弱势群体,正是因为我国劳动争议解决体制的漏洞,从而使得劳动争议的解决比普通的民事权利还要多一个程序甚至是几个程序,使得劳动官司的周期长过刑事、民事、行政等任何一种诉讼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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