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林业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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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林业厅文件湘林政〔2014〕2号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经厅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南省林业厅-11-2014年7月7日-11-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确保森林限额采伐制度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林业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木材运输证的适用范围。凡在本省境内运输《湖南省凭证运输木材名录》规定的木材(见附件

2、1),均须办理木材运输证。外省(市、区)起运至我省的木材,按起运省(市、区)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木材运输证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由省林业厅负责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或者复制。第四条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审批相关规定核发与管理。第五条核发木材运输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所需经费由核发机关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严禁代其他部门收取任何税、费。第六条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提供下列有效合法凭证和相关材料:(一)木材运输证申请表(式样见附件2);(二)申请人或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

3、源证明;-11-(四)植物检疫证;(五)检尺码单;(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凭证。第七条申请运输下列木材,应当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应提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式样见附件3);(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木材,应提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木材运输至终点又需转运的,应提供有效的原有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式样见附件4);(四)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应提供原进口货物(木材)报关单。

4、第八条木竹经营、加工单位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提供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副本)。第九条林业主管部门自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木材运输证的核发。木材运输证原则上应进入政务大厅办理,统一实行网上办证,但经县级政务电子监察部门或绩效考核部门批准可以免于上网公开的除外。进入政务大厅办理木材运输证,林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收到木材运输证申请后即时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请形式要件的,登记受理并移交审核部门办理,审核部门原则上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结,并依法发放木材运输证;不符合申请形式要件的,-11-将不予受理的理由当面或者书面

5、告知申请人。第十条木材运输证审核、发证人员,须按规定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培训且考试合格。第十一条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根据运输工具和运输距离不同分别设定。利用汽车运输的,县(市、区)内有效期不超过1天,省内有效期不超过2天,省外有效期不超过5天。利用火车或轮船运输的,省内有效期不超过15天;省外有效期不超过30天。但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超期的除外。第十二条木材运输证超出规定有效期限的,一律不能作为运输木材的合法凭证。禁止在木材运输证上签字延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经木材存放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后,凭原

6、木材运输证到木材存放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的木材运输证。第十三条木材运输证应按照全国统一格式规范填写。填写时注意以下事项:(一)“运输方式”除填写运输工具名称外,应当填写具体的车(船)号牌;(二)“到达地点”应当填写省(市、区)、县(市、区)、乡(镇)及具体的购货单位名称;(三)-11-“树(材)种、品名、规格、数量”应按照实际情况依次填写,若难以记载清楚的可附检尺码单,并在木材运输证与对应检尺码单上加盖骑缝印章;(四)计量单位填立方米、吨、根、块、件等;(五)木材运输证不得涂改,涂改的木材运输证一律无效。第十四条木材

7、计量单位间的换算系数(出材率)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确定,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木材运输证填制完成后,必须加盖发证机关的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专用章,并由签发人、领证人签章或签名,方可有效。第十六条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机构应按照省内和出省情况实行分类管理,做好台账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七条木材运输证实行一车(船)一证,随货同行。第十八条木材运输证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办。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办的,经木材存放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资源林政管理机构核实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木材运输证。遗失的原木材运输证应登报声明作废。第

8、十九条木材运输证管理实行“交旧领新”制度。木材运输证由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到省林业厅统一购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到市州林业主管部门领购使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领取新证前,必须将已使用的木材运输证存根交回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对上交的木材运输证存根,按省内和出省分类归档管理。-11-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要于每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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