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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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消防条例(2010年修正本)(2000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0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6月8日成都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消防条例〉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2010年7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0年7月29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公布自2010年11月9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

3、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市和区(市)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一节消防安全职责第六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二)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工作业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投入;(五)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六)法律、

4、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协调、配合火灾事故处理。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6(二)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负责消防产品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六)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七)参加重大

5、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八)管理、指导消防队伍建设和训练;(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保护火灾现场、配合火灾事故调查等消防安全工作,并确定专(兼)职消防民警。第九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居(村)民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知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

6、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志在显著位置标识;(二)每季度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和履行消防安全义务的情况;(三)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节消防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组织编制,区

7、(市)县人民政府参与编制。第十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划中应当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划依法提供消防用地。第十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消防规划和技术标准,建设、配置和维护消防站、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组织有关部门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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