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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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报,投诉处理制度  篇一: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  (讨论稿)  一、在乡镇(街道)党委和政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维权渠道,接待群众来访来电,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案件。  二、接受投诉时,认真填写“投诉登记表”,载明被举报投诉人(单位)的名称、地址;被举报投诉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事实;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地址、电话,耐心解答群众提出问题。  三、重大节日和春种、夏收、秋收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员负责接待来访及受理举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来访来电记录

2、和电话记录。  四、劳动保障监察立案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积极处理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转办的案件,并按时限上报处理结果。  六、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工作纪律,为举报人严格保密,不得将举报投诉人或举报材料等情况转送或以其他方式透露给被举报投诉人。  篇二: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一、公司举报投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监控,防止公司各种不正行为、以及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产生与纠正,保障举报管理工作规范进行,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内设有举报中

3、心(受理举报工作)和负责稽查管理机构(具体查处举报)。稽查管理机构由总经理指定人员或成立稽查小组(下称“稽查小组”)负责跟进举报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一切涉及违纪、不正行为的举报管理工作。  第二章、举报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第四条、总部监察室为举报管理部门的常设机构,负责全公司的日常举报管理事务,各店铺设举报中心,由监察室指定专人管理。  举报中心以及稽查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宣传、鼓励公司员工举报违法违纪以及各种不正行为;  (二)受理、管理、处理举报材料;  (三)转办、交办

4、、督办举报案件;  (四)上报、通报举报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举报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开展对举报人的保护、奖励工作。  第五条、举报管理部门有权直接向上级主管反映情况,遇到特殊情况,也可以向总经理反映情况。  第三章、举报方式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用电话、手机短信、电报、特快专递、信函、电子邮件、当面举报等方式举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举报(举报人委托他人代理举报,必须向受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七条、举报人不论采取何种署名形式,必须让具体负责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能与之取得联系。否则,举

5、报管理部门有权拒绝受理。  第四章、举报受理工作  第八条、举报管理部门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全公司公布电话号码、电子邮件、负责人员应当定时阅看受理举报的电子邮件。并保证该电子邮件的正常运用及设置表明信件已收的自动回复功能。定时开启各类举报信箱,认真读阅举报信件,及时汇报主管负责人,并拍照作为证据,准确编号登记存档。  第九条、举报部门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必要时在征得举报人的同意的,可以录音,并认真登记存档,依法查处。  第十条、举报管理部门对举报信函(包括

6、电子信函)和举报人递交的书面材料,要逐件拆阅、登记、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处理。其中的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应当立即报告有关领导。与直接受理举报案件无关的人,不得打听或了解举报人的情况。  第十一条、当面举报的案件管理部门可以为举报人出具收到举报信的证明,并由举报人在证明的存联上签字存档。  第十二条、举报管理部门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的一个月内,应当将举报案件的查处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举报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举报信或是接听到举报电话的七日之内,经过初步审查和核实,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经请示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延期十日。重大、紧急举报案件,应当请示主管领导随时立案。不予立案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并说明原因。举报人有权向上级举报管理机构申请复议或是举报。  第五章、举报稽查工作  第十四条、举报管理部门对受理的举报,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对属于举报管理部门主管的举报案件,转交稽查管理机构查处;其中急待查明的,经主管负责人批准,举报受理中心可以进行初步调查和核实及查处,限期结案。  (2)、举报管理部门稽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熟悉举报管理业务,具备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在调

8、查和查处时,应当二人以上,并应作成调查或查处笔录。  第十五条、举报管理部门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事实、重调查研究。  第十六条、举报管理机构查处举报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在一个月内结案。特殊情况,应当经上级举报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期15。因为举报事实不成立或难以查明的,应当存档备查,并撤销立案。  第六章、举报管理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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