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ID:19623687

大小:44.50 KB

页数:10页

时间:2018-1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_第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_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_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_第4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第15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已於2007年2月14日經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出口展覽品監管辦法》、1986年9月3日海關總署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暫時進口貨物監管辦法》、1997年2月14日海關總署令第59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展覽品監管辦法》、2001年12月24日海關總署令第93號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准進口單證冊項下進出口貨物

2、監管辦法》同時廢止。署 長二○○七年三月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範海關對暫時進出境貨物的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以下簡稱《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出關境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複運出境、進境的貨物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三)進行新聞報導或者攝製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

3、用品;(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六)貨樣;(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九)盛裝貨物的容器;(十)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十二)海關批准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使用貨物暫准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於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准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第四條 除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

4、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外,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交驗許可證件。第五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複運出境、進境。第六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進境、出境申請由直屬海關或者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核准。第七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複運出境或者複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經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

5、長期屆滿應當複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專案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報海關總署審批。第八條 ATA單證冊項下暫時出境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除另有規定外,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向主管地海關提交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于向海關提交擔

6、保。第九條 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損,無法原狀複運出境、進境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及時向主管地海關報告,可以憑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複運出境、進境手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或者失去使用價值的,經海關核實後可以視為該貨物已經複運出境、進境。暫時進出境貨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滅失或者受損的,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按照貨物進出口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第十條 異地複運出境、進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ATA單證冊持證人、

7、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持主管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向複運出境、進境地海關辦理手續。貨物複運出境、進境後,主管地海關憑複運出境、進境地海關簽章的海關單證辦理核銷結案手續。第十一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規定的程式和期限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行政許可事項。第二章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核准第十二條 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應當向主管地海關提出。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提交真實有效的ATA單

8、證冊正本、準確的貨物清單以及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提出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時,應當按照海關要求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格式文本見附件1)、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第十三條 海關就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海關就非ATA單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