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刑法论文: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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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表刑法论文: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当你在写刑法论文时,会遇到哪些问题呢?怎样才能写好刑法论文呢?如何发表刑法期刊论文呢?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分享一篇发表刑法论文: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一、发表刑法论文:互联网众筹的主要类型及监管现状  (一)主要类型  众筹本身依其回报方式的不同,主要包括四种模式(如下表):  (二)监管现状  2015年央行联合银监、证监等十部委下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意见明确了众筹的官方定义及

2、监管原则,其中股权型众筹融资主要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投资者只能进行小额投资,受中国证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则被定性为民间借贷,由银监会监管,借贷型众筹平台只能是单纯的信息中介,不得形成资金池,不得提供本金担保等增信业务。同时明确规定众筹平台所筹资金必须托管在银行,不得搞自融业务。  随后,中国证监会在其下发的《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进一步细化了官方对于股权众筹认定的标准:公开、小额和大众。公开指的是可以公开宣传融资项目;小额指的是融资规

3、模和每个投资人能参投的金额不能太大;大众指的是投资人的数量应该比较多。可见,不管在众筹原理和国家监管层面,都认为众筹是一种面向社会大众公开小额集资的行为。但是,我国对互联网众筹的监管仍然局限于“三行一会”的多头监管模式,这与目前众筹预售、借贷和股权三类众筹混合发展的现状格格不入。如扬州通过众筹设立起的“500人咖啡馆”,投资人每人投资3000元,不仅能够获得3000元的咖啡券,更重要的是还能获得咖啡馆一定的股份。这种模式凸显了众筹受众广、成本低的特征。  二、发表刑法论文:刑法规制互联网众筹的措施及难题  (一)规制措施 

4、 1.众筹平台。众筹平台作为金融创新工具,不仅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融资问题,同时还进一步拓宽了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为民间沉淀资金的流动性注入了新的活力,迎合了资本市场对于高收益率的期待。就目前国内的众筹平台来看,有两种发展模式,一种是纯信息中介模式,如“拍拍贷”。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只是一种从事资金撮合的中介机构,其提供的只是一种投资机会,不会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资金托管在第三方金融机构,基本上不存在法律风险,也被监管层所认可;  另一种则是准金融机构模式,如“平安陆金所”。这种模式的众筹平台以自身资质为借款人提

5、供担保,参与到交易中来,成为影响出借人是否将款项借出的重要因素,在交易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很容易在平台上形成资金池,其从事的业务内容应当被定性为准金融机构。还有如“宜信”债权转让模式,其CEO通过个人帐户进行债权转让活动,在这个过程中将债权重新组合转让给放贷人,实质上进行的是资产证券化。这种模式大大突破了平台作为中介机构的职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集资诈骗罪。如司法实践中比较典型的“东方创投案”和“优益网案”(如下表)即是如此。  2.融资人。融资人在平台上公开发布投资标的募集资金,极易涉嫌构成非

6、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构成要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具备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回报性)、社会性(对象不特定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的认定事实上成为借贷型众筹和股权型众筹难以规避的刑事法律风险难题。鉴于我国对借贷型众筹并没有明确的“国家规定”来规范,区分两者的关键就落到了利诱性(回报性)。因为集资人一旦承诺固定回报,集资人归集资金的行为即成为了吸收存款的

7、行为。而股权型众筹为规避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刑事法律风险,一些股权众筹平台采取了创新和保守相结合的策略、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即投资人必须经过实名认证并限定在特定的范围内,然后平台采用线下一对一方式单谈,最终以合伙基金方式投入股权。但即使如此,各种变通方式也依然只是权宜之计,众筹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之间边界不清已是事实,或者说大部分网络众筹均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相符。  (二)规制难题  1.罪与非罪界限不清。一是我国虽然在政策层面确定了众筹“公开、小额和大众”的认定标准,但是对于什么是“小额”和“大众”却没有明

8、确的界限,众筹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极易达到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最低追诉标准,从而作为犯罪来打击,扼杀了众筹发展的空间;二是作为众筹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最重要的借贷型众筹,其保本保息的本质与非法集资非常接近,而区分的关键在是否承诺固定回报,但是如果不事先约定固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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