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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财产拍卖规定 (1994年6月2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拍卖物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四章 委托 第五章 拍卖 第六章 罚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保护拍卖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拍卖市场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的财产拍卖活动。 第三条 活动原则 财产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合法竞争的方式进行。5.1
2、-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7 第四条 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拍卖是指拍卖人接受出卖人的委托,通过公开叫价或者密封标价的方式,将特定财
3、产出售给出价最高、且超过底价的竞买人而进行的买卖活动。 (二)拍卖物是指拍卖活动的标的物。 (三)拍卖人是指接受出卖人的拍卖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公开拍卖委托财产的企业法人。 (四)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特定财产交由拍卖人进行拍卖的任何人。 (五)竞买人是指根据拍卖规则,在拍卖过程中竞争出价购买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买受人是指叫价或者应价最高,并经拍卖人拍定,从而获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二章 拍卖物 第一节 一般拍卖物 第五条 一般拍卖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下列财产可以拍
4、卖: (一)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二)车辆、船舶、航空器; (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四)法律、法规允许拍卖的特定权利; (五)其他可以或者应当进行拍卖的财产。 法律、法规对上述财产的拍卖附有条件的,必须具备法定条件方可拍卖。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
5、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7 第六条 禁止拍卖物 毒品、淫秽物品、危险品、军用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不得拍卖。 第七条 涉讼抵押物和留置物的拍卖 涉及诉讼的抵押权人、留置权人须经人民法院裁定许可后,方可委托拍卖抵押物、留置物。 第八条 出租物的拍卖 拍卖出租物时,委托人须书面通知承租人。租赁合同规定出租物的转让须征得承租人同意的,拍卖应经承租人同意。 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拍卖出租物的,在租赁期限届满前,租赁合同对买受人仍具有约束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6、九条 共有物的拍卖 拍卖物为共有物时,拍卖前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第二节 公物 第十条 公物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公物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财产: (一)执法机关收缴的罚没财物; (二)执法机关追缴的依法不予返还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机关认为需要以拍卖方式转移所有权的国有资产; (四)需要以拍卖方式处理的无主物。 第十一条 公物的评估 公物在拍卖前应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估价。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的监督5.1-9,,services,andmakethecitymoreattractive,strengtheningpublictranspor
7、tinvestment,establishedasthebackboneoftheurbanrailtransitmulti-level,multi-functionalpublictransportsystem,thusprotectingtheregionalpositionandachieve17 拍卖公物时,委托拍卖的机关或者组织可派员监督。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价款的归属 公物拍卖后的价款依法应当上缴国库的,由财政主管部门监督上缴入库,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取。 第三章 拍卖人 第十四条 成立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