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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200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讲义经济法概论答案及解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2009年初级经济法基础第一章讲义经济法概论答案及解析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在考试中以选择题、判断题的形式考核,也存在与其他章节内容结合出综合题考点的可能。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2分,考生应该重点理解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和经济法律知识。 在2009年考试大纲及教材中,本章均未做大的调整。 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年份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综合题合计2008年3分8分2分—13分2007年4分8分1分—13分2006年2分6分1分—9分 本章内容结构和重点内容: 本章教材分为3节: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
2、的概念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第三节 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本章重点内容: 1.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法的形式和分类;法律规范的种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经济法律关系构成主体、客体 2.掌握解决经济纠纷的三种途径:仲裁、行政复议、诉讼适用情况及三者关系 3.掌握仲裁:适用范围(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基本制度(协议仲裁、一裁终局);仲裁协议效力;仲裁裁决(开庭不公开;作出之日起生效) 4.掌握行政复议:范围(2个排除事项);行政复议机关(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上级政府) 5.掌握民事诉讼:适用范围(
3、4个排除事项);审判制度(合议、二审终审);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中断) 6.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 ◆课程讲解 第一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与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要点: (1)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解析】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是社会各阶级的意志都能体现为法,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
4、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法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例题1·单选题】(2008年考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全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
5、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答案】B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1.法的形式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具体的外部表现形态。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应注意法律形式的制定机关和法律效力。表1.1 法的形式及制定机关形式制定机关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地
6、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宪法。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
7、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性法规。 (5)自治法规。 (6)特别行政区的法。 (7)行政规章。行政规
8、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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