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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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

2、为习惯,刻苦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按照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科研资源;9(二)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择指导教师、跨学科选修课程;(三)按相关政策和条件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按照规定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文艺、体育活动和竞赛

3、;(六)知晓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事项,对学校的教育科研活动及其管理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并依规定程序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八)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言行,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研究生在学期间需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三)刻苦学习,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9(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

4、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学籍管理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奖励与处分第六条学校将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详见《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第七条学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等:(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

5、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相关学院和其导师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时解除留校察看处分;有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相关学院和研究生部审核后报经学校批准,也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察看期不能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9第八条研究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社会公德,维护良好的学习生活秩序,对研究生违纪行为的处理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研究生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学校视情况对其处以警告直至记过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构成犯

6、罪的,学校予以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对受处分的研究生,处理结果要送达本人。学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按照《重庆交通大学学生申诉办法(试行)》办理。第十条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处分决定送达的两周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其户口、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十一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决定,学校应在作出之时通知相关单位、导师及本人,并将相关材料归档。第五章纪律与考勤第十二条新录取的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向相关学院请假,假期最长一般不超

7、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一律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三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的规定到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9相关学院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或不假离校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习期限届满后,应按学校的规定,及时缴清相关费用,办理离校手续,文明离校。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期限的,应向相关学院提交书面申请,补缴相关费用后,方可延长学习期限。第十五条研究生除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外,一般应在校学习和从事科学研究,不得任意离校。因工作或学

8、习(科研)需要离校者必须请假,请假须由研究生本人填写《重庆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单》。导师签署意见同意后,到相关学院办理请假手续,并报研究生部审批。一年级研究生以课程学习为主,原则上不批准事假。因特殊情况确需请事假的,每学期请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周。为加强离校期间的安全,研究生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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