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ID:19599489

大小:42.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8-10-04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_第1页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_第2页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_第3页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_第4页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播电视管理,发展和繁荣广播电视事业,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播放、闭路电视系统的管理、广播电视工程与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第三条广播电视工作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弘扬优秀文化,丰富人

2、民文化生活。第四条广播电视事业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区)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列入事业系列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广播电视事业的领导,把广播电视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投入,加快广播电视工程和设施的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广播电视事业。第六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一)组织实施

3、关于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二)制订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三)领导本级广播电视台,组织广播电视的宣传;(四)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和监督;(五)按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闭路电视系统、公共场所播放电视节目的大型电视设施、影视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交易;(六)按《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管理音像制品。第七条计划、财政、税务、物价、教育、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行政管理、著作权行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管理工作。第八条广播电视工作应面向群众,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

4、见、批评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第九条广播电视工作人员依法从事广播电视活动,受法律保护。广播电视工作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第二章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和管理第十条广播电视台(站)是指制作、播放广播或电视节目的机构。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广播电视事业的建设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三)有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四)有稳定的广播电视事业经费;(五)有固定的用于节目采编、制作及播出的工作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

5、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设立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台(站),乡(镇)可以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市(地)、县(市)不得开办或联合开办跨地区的广播电视台;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广播电视台。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省内设立、经营广播电视台(站)。不得设立私营广播电视台(站)。第十二条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经批准,取得有关证、照后,方可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和制作、播放节目。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第十三条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6、审批手续:(一)设立县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审核上报,由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省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设立县级或乡(镇)有线广播电视站,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非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站,由申请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逐级审核上报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教育电视台,应按照规定,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四条设立收转、播放节目的闭路电视系统,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经批准,领取闭路电视准播证,方可收转或播放电视节目。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五条广播电视台(站)试播三个月后,经省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第十六条用于无线广播电视的频率、频道在启用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广播电视台(站)经批准设立后,其名称、呼号和频率、频道、天线高度、天线程式、发射功率、地址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事先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广播电视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