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

ID:19599188

大小:53.06 KB

页数:21页

时间:2018-10-04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_第1页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_第2页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_第3页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_第4页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_第5页
资源描述:

《经济法概论知识总结》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一章相关的经济法律制度第一节法人制度法人和法人制度是民法与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自然人的公民,二是组织体的法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其主体主要是法人。法人制度使得各种巨型的企业有可能存在,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可以象公民一样单独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与公民这个主体又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征: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

2、利能力不同。3.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种类: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种。三、法人机关四、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第二节代理制度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

3、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3.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二、代理的种类1.根据代理权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2.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人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三、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实际行使代理权中,不正确行使代理权的情况有两种:1)滥用代理权,(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2)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四、表见代理第三节物权制度一、物权的概念

4、和种类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loanapprovalandpostcreditapprovalofficer/atalllevelsinaccordancewithcreditapprovalrules,licensingandeventualexerciseofcreditdecisionpowerofpersonsorinstitutions.Reviewfindingsandreviewcomments,accordingtotheBank'scredit二、所有权的概念所

5、有权,指财产所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1、占有和占有权,两者有区别:占有是指对财物实际控制的事实,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实际控制者并不一定享有占有权;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2、使用权,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4、处分权,决定财产

6、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共有,(1)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2)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第四节债权制度一、债的概念,通常称为债权债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二、债发生的根据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1)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2

7、)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4)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三、债的分类:1、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非合同之债,指不是由参加者的协议而发生的债,它包括:侵权之债,不当的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遗、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2、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特定物之债(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在发生时以确定,即以特定化,不可为其它物所代替;标

8、的物的所有权是自债成立时即以转移给对方,若交付时标的物灭失或损害,债务人在应负责的情况下,也是负赔偿损失之责,履行原物的义务则可免除;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