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超期羁押对策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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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防超期羁押对策探索 [关键词]超期羁押责任追究人权保障司法审查[摘要]我国目前超期羁押形势严峻,危害严重,究其原因,与认识不足、观念陈旧、立法粗疏、监督不力、救济手段贫瘠,以及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预防超期羁押应当从转变观念,完善立法,疏通救济渠道,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等方面多管齐下。超期羁押,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痼疾,它和刑讯逼供、执行难、辩护难,已成为当前刑事诉讼的四大难题。多年来,尽管公、检、法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纠防,使超期羁押总体上呈下降趋势,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扼制,"边清边超,前清后超"现象依然严重。它严重侵害了犯罪嫌疑人

2、、被告人的人权,妨碍了诉讼的公正与效率,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破坏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因此,研究和探讨超期羁押及其预防对策,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超期羁押的现状超期羁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超期限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予以限制。它可以分为绝对超期羁押和相对超期羁押,形式上的超期羁押和实质上的超期羁押。超期羁押是一种违法行为,其实质是非法拘禁。我国目前超期羁押形势严峻,据高检院提供的资料表明:1993-1998年,全国政法机关每年度超押人数一直在5万至8万之间,1999年达84135人,2000年为73340人,2001年为55761人,2002年

3、为48494人,2003年为25763人。从我市来看,人口不足50万,但从2001年至2003年,共发生超期羁押37案79人,其中超侦查期7案11人,超一审期6案8人,超二审期24案60人。二、超期羁押的原因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错综复杂,认识不足、观念陈旧、立法粗疏、监督不力、救济手段贫瘠,以及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等各种因素相互交织。1、对超期羁押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一些司法人员没有从非法拘禁和侵犯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超期羁押的实质,坚持"宁可错押,也不轻易放过",特别是对一些最终被判刑的案件,认为在办案期间多关押几天无关紧要。据2003年在检察人员中进行的

4、一次问卷调查显示,有40%左右的被调查者认为超期超期羁押"有助于查清事实,应当允许"或者"虽然违法,但偶尔为之亦无不可".正是由于认识上的错误,导致一些案件超期羁押。2、重实体轻程序。长期以来,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误区,认为"实体法和轻程序法是内容和形式、目的和手段的关系,程序法除了实现实体法外,别无存在的价值".因而在办案中,违反程序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时限屡见不鲜,公检法三机关相互借用办案期限更是习以为常。3、犯罪控制模式与"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美国刑事法教授帕卡曾提出犯罪控制和正当程序两种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前者强调刑事诉讼

5、的目的就是抑制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后者则主张刑事诉讼就是通过程序的设置,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不受侵犯。我国目前的诉讼模式仍带有浓厚的犯罪控制色彩,过分强调刑事诉讼法惩罚和控制犯罪的目的和功能,"刑法权(刑罚权)过分膨胀是我国刑法传统的最基本特征".受其影响,诉讼理念上固守"有罪推定","凡是被羁押的嫌疑人、被告人都是有罪的",因而,为证明有罪,想方设法延长羁押期限,甚至不惜超期羁押。正如学者所言,"国家对犯罪过于敌视,司法机关拥有强烈的定罪观念是形成超期羁押的原动力".4、法律法规存在疏漏。刑诉法规定了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改变案

6、件管辖的重新计算羁押期限,但却没有规定解决案件管辖争议的时间,对侦查中改变管辖的案件能否重新计算羁押期限没有相关规定;对延期审理和发回重审没有限定次数;没有规定死刑复核期限;另外,对特殊问题没有特殊的时间规定,如对刑事案件无论繁简都适用同一审限,又如外国人犯罪案件,只规定由中级法院一审,而对其拘留、逮捕问题没有特殊的程序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都要经过省级机关批准,有的还要报请最高机关批准,这就必然导致办案时间过于紧张。加之,对羁押期限与诉讼期限未作区分,羁押期限依附于诉讼期限,必然因案件未结而导致长时间羁押,甚至超期羁押。5、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7、一是对超期羁押监督制约长期以来没有形成切实可行的制度。工作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致使监督效果不理想。二是对羁押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从诉讼构造看,作为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同时又是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同属控方,其对侦查机关的监督,本质上属于同体监督,缺乏一种中立裁量,致使监督的效果和公正性难以保证。三是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迅速接受审判的权利。迅速接受审判已成为当前一个国际司法准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获

8、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原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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