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ID:19595319

大小:70.00 KB

页数:7页

时间:2018-10-03

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_第1页
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_第2页
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_第3页
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_第4页
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_第5页
资源描述:

《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丹徒区住建局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5年1月序号权力类型事项名称设定依据清理意见理由总项子项1行政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保留法律授权2行政许可燃气管理业务审批1.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

2、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保留法律授权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2005年3月31日施行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按照国

3、家有关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九条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政府投资的燃气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燃气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关于印发《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供应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法(2005)256号2005年8月5日施行第三条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瓶装

4、燃气经营许可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发证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建设(市政公用)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证及管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从事瓶装燃气供应的站点必须取得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江苏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2.改动燃气设施审批3.新、改、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核准4.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查3行政

5、许可建筑企业资质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保留法律授权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4行政

6、许可排水许可审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城市排水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排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管理。保留法律授权5行政许可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设计方案审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6月14日施行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

7、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加层、拆改主体结构和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保留法律授权6行政许可抗震设计审查《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1998年10月3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抗震

8、设防要求相衔接。保留法律授权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设计单位应当对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分别由铁路、交通、水利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