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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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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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周世恩贪污贿赂犯罪大多是智商高、阅历深、经验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因其在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等与其他案件有很大不同,导致该类案件实物证据等不变证据少,言词证据等可变证据多,常常出现犯罪嫌疑人时供时翻的情况。从办案实践看,贪污贿赂案件证据锁链是否形成,证据固定是否扎实,与讯问笔录的质量高低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侦查人员必须高度重视贪污贿赂案件中讯问笔录的制作,把握好每一个细节,制作出程序合法、能反映客观事实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讯问笔录,确保讯问笔录经得起质证,案件经得起时间和历史的检验。

2、一、贪污贿赂案件讯问笔录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是在立案后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所做的记录,它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一)首部、尾部制作中常见的问题讯问笔录的首部、尾部比较程序化,具体包括讯问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和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有关告知事项、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签名捺印等。主要体现讯问笔录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笔录制作方式是否合法。这两部分的制作看似简单,其实容易出现问题,甚至会影响到整份笔录的法律效力。1、讯问时间不详细。笔录中通常是只填写了讯问的日期,没有具体填写讯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或只填写讯问开始时间,

3、没有注明结束时间。有时不能确定是犯罪嫌疑人先交代罪行,还是其他涉案人员先证实其犯罪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左右为难。2、讯问地点不符合规定。填写的讯问地点与实际讯问地点不符,或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如讯问地点为非办案点所在的宾馆、茶房等。3、讯问和制作主体不合法。比较常见也不易被外人发现的问题是由两名书记员讯问并制作笔录。4、讯问告知事项过于简单,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细、不准确。犯罪嫌疑人容易借“告知不明”为由否认知晓相关诉讼权利,进而辩称侦查人员剥夺了自己申请回避的权利、聘请律师的权利,否定讯问笔录的合法性。同时,到案情

4、况记录不明,有时也会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认定。5、犯罪嫌疑人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不规范,捺印不清晰、不完全。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以后翻供埋下伏笔,故意在关键的修改处不捺印,或故意不逐页签名捺印,或故意写上“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基本一样”,或故意将自己的名字、被讯问时间写错,以示自己被连番审讯,头脑不清醒,是在“特殊”情况下所作的供述,供述内容不真实。(二)正文部分制作中常见的问题正文是从正式讯问开始至讯问结束的部分,它是整份笔录的核心,是证实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罪重罪轻等的主要依据。这部分笔录易出现以下问题:1、审讯提问用

5、语不合法、不规范。有的第一次讯问笔录在开始讯问时,没有给犯罪嫌疑人陈述和辩解的机会;有的笔录提问“开门见山”:“你是不是收受了XX送的钱?”“收了10万还是5万?”等,存在指供、诱供嫌疑,难以被采信。2、记录与审讯分离,讯问笔录没有体现审讯全过程。讯问笔录制作过程实际上是讯问双方对抗博弈,共同逐步还原事实真相的过程。贪污贿赂案件因主体特殊,对抗博弈更为激烈。一般而言,犯罪嫌疑人到案后,都要经历狡辩抗拒、犹豫观望、逐步交待三个阶段。而绝大多数讯问笔录只有第三阶段的内容,前两个阶段内容很少,甚至根本不涉及,没有记录针对犯罪嫌疑人狡辩时运用的追问反问

6、、出示证据、政策法律教育等审讯策略,未能充分体现犯罪嫌疑人狡辩的虚伪性和主观恶性。3、对犯罪行为记叙不清,讯问笔录层次混乱。有的讯问笔录对涉案事实的时间、地点、人物、起因、经过、结果记录不全、不清;有的没有严格遵循犯罪嫌疑人为第一人叙事法,超出犯罪嫌疑人亲历所为、亲眼所见、亲耳所闻记录;有的叙述方法混乱,杂乱无章,层次不清。4、没有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讯问和记录,未抓住关键,记录重点不突出。有的侦查人员对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构成认识不清,讯问和记录不从犯罪构成要件出发,随意问到哪里就记到哪里,像记流水账,根本不在乎所记的内容是否与案件的犯罪事实有关;

7、有的侦查人员虽然认识到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记录,但没有把握住贪污贿赂案件的特殊性,没能针对贪污贿赂案件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进行讯问和记录,通篇泛泛而谈,重点不突出。5、对讯问笔录中的“粗”与“细”处理不当。有的讯问笔录就像写总结,只记叙了事件的梗概,缺乏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关键环节的细节。如在记录受贿时,只记录“我收了X万”,忽略了送和收的行为细节,也没有记清包装、面额等;如在记录收受财物时,只记录了“我收了XX烟(酒)”,没有记明品牌、型号、价格等。有的讯问笔录没有把握好“客观性”的尺度,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部分处理“过细

8、”。如在问及收受贿赂时间时,错误地认为一定要问到具体哪一天才算把握住了细节,在犯罪嫌疑人记不清时仍强行把时间具体化,造成了证据间的矛盾,增加了不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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