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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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3月14日经建设部第3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四月四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销售条件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五章交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详解1.关于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能否再出售2.“一房多售”如何规范3.新办法如何防止“合同欺诈”?4.“订金”或者“定金”都可以退还吗?5.延期交房的责任6.商品房的销售程序7.商品房的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销售条件第三章广

2、告与合同第四章销售代理第五章交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详解1.关于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能否再出售2.“一房多售”如何规范3.新办法如何防止“合同欺诈”?4.“订金”或者“定金”都可以退还吗?5.延期交房的责任6.商品房的销售程序7.商品房的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3、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9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4、)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

5、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

6、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9  第十三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

7、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

8、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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