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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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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鲁木齐,户籍制度 篇一: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XX】3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XX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日 乌鲁木齐市户籍迁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户籍迁入管理工作,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结合本
2、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户籍迁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籍迁入是指非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将其户籍迁入本市,不包括原为本市户籍因复员、毕业、回国、休学、退学等回户口所在地正常办理的户籍登记。 第四条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迁入条件,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 第五条市公安局是本市户籍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户籍迁入管理工作。市控制城市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负责协调本市户籍迁入管理相关工作。人事、教育、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
3、围内,做好户籍迁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籍迁入管理实行条件准入制。以合法固定住所、稳定收入及年龄、学历、职称、投资、就业、养老保险等作为准予迁入本市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依据。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随其共同居住的父母的户口迁入本市: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三)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四)国家级重
4、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省)、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五)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六)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七)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八)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第八条大中专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
5、入本市: (一)经公开考试被驻本市的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正式录用的; (二)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 (三)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的; (四)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在本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并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第九条在本市购买商品房(不含二手房)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落户: (一)购房
6、面积在90㎡以上(不含90㎡)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及1名未婚子女3人的户口; (二)购房面积在60㎡以上90㎡以下(均含本数)的,可申请办理1人(本人或配偶或未婚子女)的户口;本人、配偶或未婚子女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将户口迁入本市。 第十条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外,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将本人户口迁入本市: (一)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或中央、自治区直属企业调动至本市的工作人员在本系统缴纳两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二)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在
7、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两年以上养老或医疗保险的; (三)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第十一条在本市注册登记满三年或取得《区(市)外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证书》的企业(含外资企业),依据其在本市投资额度和纳税情况,可为下列人员(在本市有固定住所)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一次性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二)一次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和股东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
8、。 第十二条被投靠人在本市落户满四年,可按下列规定申请办理直系亲属投靠落户: (一)夫妻投靠。外地居民与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登记结婚,可申请办理夫妻投靠落户; (二)父母投靠子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离退休(职)人员,可申请投靠在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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