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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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岳政发〔2012〕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临港产业新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9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岳阳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十月八日岳阳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运用经济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

2、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发〔2011〕3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8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

3、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7—本市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减少价格波动对人民群众生活影响而依法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分级管理,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

4、价格调节基金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负责本级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审批。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财政、税务、金融、国土资源、规划、住建、房地产、交通运输、水务、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相关工作。  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公开透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征收第六条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

5、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7—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范围及标准  (一)纳入地方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3%计征;实

6、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含各种广告收费、各类学校的非学历培训),按2%计征。  (二)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经批准采取特殊价格政策产生的收入,按50%—70%计征。  (三)对无法退还消费者的预付费、押金、保证金,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检查确认后,按50%计征。  (四)向社会征收。  1、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1%计征。其征收范围是:旅店业、饮食业、娱乐业、烟草、酒类、化妆品行业和通信行业等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  2、其他服务业(桑拿、按摩、洗浴、美容美发、婚庆(摄)影楼、体育

7、健身、游泳场馆等)按营业收入0.5%计征。  3、各类营运车辆。大中型客车每台每年征收600元;城市客运出租小汽车每台每年征收480元;货车按标志吨位五吨(含五吨)以上每台每年征收300元,五吨以下每台每年征收200元。  4、一、二类汽车修理厂按营业收入的0.5%计征。  (五)对资源性产品征收。  1、对电网企业按实际销售电量每千瓦时征收2厘,地方电网(含直供区)按隶属关系,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征收。对发电企业免征。  2、对批发、零售企业销售汽油、柴油,按实际销售量每升征收2分;中石化湖南分公司和中石油湖南分公司以外的批发零售企业,按属地原

8、则,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3、对自来水公司按实际售水量每吨征收3分。  4、对销售的天然气,按实际销气量每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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