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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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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交通发展的法律保护研究摘要公民的交通权在交通发展的各个方面全面展现,是各民族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交通发展的理论内核。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和农村相互融合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趋势。城乡一体化对加快城市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城乡一体化,交通一体是关键。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作为基础产业和先行产业的交通一体化是利用经济的互补性,发挥整体优势的前提和保障,是缩小时空距离的手段和途径,是城乡一体化的重点。除了遵循经济规律、自然规律和交通发展自身规律外。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对公民交通权的保障与否,将直接决定城乡一体化交通发展成败。本文采集
2、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匕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城乡一体化;交通一体化;交通权[中图分类号]F06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461(2017)06-0076-05一、引言从人权法的角度看,“行”的需求可以转化为一种社会权,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可诉的”。“行”的需要是从个体的角度而言的,从国家和政府的角度看,就是交通发展的义务和责任。覆盖广大乡村的农村公路,99.6%的建制村通了公路,97
3、.4%的乡镇、86%的建制村通了沥青路,缩小了城乡差距。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重大事件救援过程中,交通承担起了抢险救灾、恢复重建的工作。铁路、机场、航空运输、高速铁路等成效显著。交通法制进步很大,以《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航道法》为龙头的相对完整的交通发展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公路保护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无疑合理分配了社会风险,保障了民生。我们同时看到,交通热点问题举不胜举:交通落后、交通歧视与交通腐败、交通公害、交通事故。问题最后还是反映“行”的需求尚未满足。根本问题还是交通法制落后,就是权利
4、不张、义务不明。在国家大举推行城乡一体化进程中,“行”之基本需求如何表达出来?它蕴含着何种权利?这种需求所蕴含的权利的实际状态又如何?是否可以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来加以保护?如何保护?诸如此类问题,正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交通发展法律问题即将面对的,“交通发展法律问题”正是本人对诸多交通社会问题的一种法学思考或权利思考。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交通,首先需要面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之间摩擦问题。需要调整“公路法”和“条例”关于公路客运和公共汽车这两种形式在道路使用、规费缴纳等方面不协调的内容。能不能在统筹城乡交通发展上
5、突破原有的局限性,重新审视城乡一体化中交通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如,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区域协调发展的交通发展法律问题。城乡一体化过程中交通融资法律问题,以及生态交通发展的法律问题?这将是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交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的重点。二、国内外城乡一体化进程中交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进展及评述随着对城乡一体化的日益备受关注,许多探讨城乡交通发展问题的文章,出现于一些期刊。作为一个权利个案,交通权的研究无疑是粗浅的。从量的角度看,它不像隐私权、教育权等曾经被公法学一度重点关注的权利那样引人注目。从质的角度看,它也不像财产权、继承权等传统民法上的权利那样,研究的
6、对象相对确定,研究方法以及理论体系也相对成熟稳定。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交通权”的意涵和所指尚不确定。国外没有城乡一体化的交通这个概念,各国土地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对道路使用方面的法律规制及其法律研究。美国1975年制定的《地下铁路公司条例》,其中包含的有关地铁公司在投资、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相当齐全,香港地铁公司就是依据此条例成立的。2000年,这个条例被《地下铁路条例》取代。顺应形势变化,地铁公司的专营权、财产、法律责任、管理职能等作了新的界定。纽约1964年通过了《公共交通法》,规定政府不仅要在财政上保证对公共交通的投入,而且在技术上扶持城市公
7、共交通的发展,以此降低轨道交通的风险。同时,当政府、企业、市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法律维护各方利益。如日本《京都高速营团法》对营团地铁线路的运营制定了详细规定,包括地铁服务水平、企业监督报告、检查手续、就业人员资格等,以此规范有关人员和组织的行为,同时也维护其利益。美国政府对公共交通的投资是通过立法实现的。法国1995年至2001年相继颁布一些与交通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如《空气清洁法》,明确规定给城市必须改善城市交通环境,减少空气污染。国外的交通管理,法制化是根本保证,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约束和规范着管理者和交通参与者行为。国外对公民交通权保护的
8、核心是“以人力本”的理念,其目的是实现全体公民安全、平等、有序、高效、自由的价值诉求,而这恰恰是我国城乡一体化交通发展法律需要坚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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