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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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研究  篇一: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漏洞的探析及解决方案  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探析  摘要:在各国的发展历程中,航空运输业占极其重要的环节。它既担当对外的交流发展,又是对内的便捷灵活。然而在航空运输业的初期发展阶段,承运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繁多,体现了航空运输业责任制度的漏洞。于是便出现了在国际各航空组织的带领下,签订的《华沙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对初期航空运输业中的不平等现象在制度规定上作了明确的条款规定,以使国际航空运输业平稳发展,稳步向前。  关键词:航空运输,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弹性规范  一、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漏洞  早期航空运输

2、业概述  二十世纪初,美国莱特兄弟发明出了世界上第一架具有机翼、发动机的,并且凭借自身动力驱动前进,能在太空或者大气中自身的密度大于空气的航空器——飞机。自从飞机发明之后,尽管因为其速度快,节约时间的特点为人们的交通以及货物的运输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但是由于飞机自身的价值过高,并且在当时落后的科技情况下,没有办法保证航空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深知这点的广大投资者鲜少有人愿意将资金投入进航空运输业,所以各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都一度陷入了滞期。  责任制度的缺陷  国家和政府深知如果不大力发展航空运输业,落后于世界潮流,就很难立足于世界之林,并且被排挤被欺压。于是在初期阶段,各国为了保护

3、不成熟的空运企业的发展,在产业政策上都选择倾向于航空运输业的发展,所以在确立有关承运人赔偿制度的相关法律制度时,对承运人采取了低额的赔偿限制以及不少宽松的免责款项,以此来吸引投资者对航空运输业的兴趣,加大投资金额,促进航空运输业的迅速发展。  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航空事业的不断稳固,其实力不断加强,各航空公司以及承运人都拥有了极强的物质支撑。但是由于初期设立的免责条款和低额的赔偿限制,许多承运人在航空运输中不顾飞机的承载力,乱加货物,导致货物受损甚至飞机失事。承运人的不负责任引起了消费者强烈的不满,于是就有了责任制度的改变。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出现  为了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利

4、益,众多国际航空组织开始出现。其中,国际航空运输协会的出现最为重要。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AirTransportAssociation,简称IATA)是一个由世界各国航空公司所组成的大型国际航空组织。在制定全世界范围内的航空协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自从主理制定《蒙特利尔公约》开始,其所处的地位就越来越高。虽然是非官方性质的国际航空组织,但是由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航空公司是每个国家所有的,所以它实质上收到了每家航空公司所属国政府的强制力的控制和参与。同时它发挥着通过航空运输企业来协调和沟通政府间的政策交流,解决了许多协议实际运作起来的复杂问题。  二、

5、弥补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漏洞的公约  《华沙公约》的出现  《统一国际航空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年的9月12日于波兰华沙签订。中国在1957年7月通知加入公约,该公约在1958年10月于中国正式生效。公约对之前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的漏洞作了详细的条款规定,公约内容包含航空运输的范畴、运输票据单证、承运人的义务责任、损害赔偿判断等。  华沙公约关于承运人的赔偿限额作了明确规定,承运人的众多免责条款被去除,并且当  初的低额的赔偿限制也作了改动。在《华沙公约》中,与其有关的内容集中在二十二条规定中:包括旅客运输、旅客自身保管的物品、货物和货物的托运。对旅客运输而言,

6、12500法郎是承运人负责赔付的最高金额;对于在运输过程中,旅客本身负责保存的物品而言,承运人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5000法郎;在输送已经明确登记过的行李物品和货品时,承运人的赔偿控制为一公斤250法郎的最高限额。若在航空运输的过程中发生以上损失的,承运人只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的不同的赔偿责任限制并且在规定限额里去赔付。  《华沙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确定了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中赔偿责任的限额,一方面为旅客或托运人的赔偿请求设定了最高数额的限制,承运人应当支付的赔偿可能低于旅客或托运人或其他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从而有利于承运人;另一方面,《华沙公约》中的责任限额是一项法定的限额,承

7、运人不能在其航空运输合同中定出一个低于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第23条),因此《华沙公约》的责任限额同时也是对承运人缔约自由的一种限制。  为了使承运人对航空运输过程尽职尽责,在《华沙公约》中严格规定了关于责任制度的两个准则:1.承运人应在职责范围内对货物负责;2.该货物必须位于飞机上或者上下飞机的过程中,若发生意外事件紧急降落在机场外的,也必须处在承运人负责其中一个地方。此种标准被学者称为“双要素标准”。  同时为了保护承运人的基本利益,在公约的第20条第1条款中有写道:“承运者若能证实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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