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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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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4江苏进口食品安全管理员备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发挥进口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从事进口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规模以上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备案管理。第四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是指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内保证食品安全规章制度有效实施、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的食品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人员。第
2、五条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主管全省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备案、监管、协调工作,分支局具体负责辖区内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备案、考核、建档、监管的实施。第二章备案程序第六条申请备案的管理员应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食品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从事企业质量管理连续工作3年以上。2.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生产工艺、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术,并能对产品质量做出准确的评价和分析。3.工作积极,诚实守信,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并有一定威信。4.身体健康,能够从事食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配备一般不少于
3、2人管理员(5人以下的企业可为1人)。第一条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首次进口前填写《江苏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申请表》(附表1,一式三份),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分支局提出申请。第二条分支局指定专人负责对管理员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是否具备上述条件,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随附证明材料是否属实等。第三条经审查符合要求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填写《江苏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备案登记台帐》(附表2)。并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前将备案汇总表(附表3)报省局食品安全监管处。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第四条管理员应督促所
4、在企业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省局及分支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第五条管理员应深入生产经营一线,做好以下督查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记录。1.进口和销售/使用记录是否及时记录,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2.企业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疫擅自销售或使用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合格需要整改的,整改项目已经全部整改完毕。要求退运或者销毁的不合格食品全部退运或者销毁;3.进口食品实际进出口商和备案进出口商是否一致,进口食品品种是否和备案情况一致,;4.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保存每批货物进口相关资料备查,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必要时)、报检
5、单(复印件)、《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购销合同、销售发票留底联、出库单等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自用食品加工使用记录等资料。5.进口食品储存场所是否和备案情况一致,货物管理和卫生状况是否符合要求;6.企业进货验收制度、缺陷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货物退货和销毁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货物入出库管理制度、仓储卫生管理制度、进口及销售记录制度等各项制度落实情况;7.进口用途是否和申报用途一致,如自用或参展产品没有用于销售用途。8.其它违法违规不诚信行为。第一条管理员发现所在企业有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时,可当场整改的,应立即要求整
6、改。无法当场整改的,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提出整改措施。相关情况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分支局。第二条管理员应主动向所在地分支局反映质量安全监督情况,也可直接向省局反映相关情况。第三条管理员应主动接受分支局的监督管理,并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分支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第四条管理员应积极参加省局或分支局组织的各种培训活动或会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分支局负责对辖区内管理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应针对每位管理员建立档案(档案目录见附表4)并做好档案的维护。第六条分支局应适时组织管理员培训,对管理员任职能力进行考核。第七条分支局结合对进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7、对管理员的工作进行验证审查。第八条分支局在验证审查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并在《江苏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考核/监管记录表》(附件1附表3)中做好记录。(一)当发现以下不符合情况时处以警告教育,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企业负责人。1、管理员未能很好履行职责,但其行为未对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2、未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的。(二)当发现以下不符合情况时,报请省局食品监管处取消其管理员资质,且三年内不能再次申请管理员。1、管理员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或对企业存在的严重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问题隐瞒不报的;2、不能履行职责,且其行为
8、对出口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3、一年内连续两次受到警告教育的;4、其他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第一条省局和分支局应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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