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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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我国律师的法律援助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律师法律援助的含义(一)概念广义上法律援助不仅包括政府设立法律援助机构进行的援助工作,也包括民间组织、团体进行的法律援助工作。本章主要讲前者。法律援助是有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法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制度。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级政府出资、面向社会开办的公益性的司法救助部门,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法律援助的职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经费

2、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二)律师法律援助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被诠释为:“政府责任、律师义务、社会参与”1、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及各省级法律援助条例都做了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律师法》第四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2、我国国情的要求

3、我国经济与发达国家相比,比较落后,东西部发展不均衡,法律援助的工作开展缺乏物质保障我国公民利用法律维护权益的意识淡薄法律援助的需求与法律援助资源差距较大所以需要强制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3、律师职业责任的要求律师的职业责任:维护民权、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的目标就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第二节我国律师法律援助的内容一、律师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法律援助的对象,是指具备法定条件可以获得法律援助的人。(一)法律援助的对象我国法律援助对象范围:1、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2、申请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

4、刑的被告人3、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援助范围Q:外国人能否成为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二)法律援助的范围1、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2、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围(

5、1)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2)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

6、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第三十七条: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

7、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二、律师法律援助工作(一)律师在法律援助中的权利义务1、不得无故推脱,应当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办无偿法律援助事项2、律师接受指派后,不得疏于应履行的职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延迟或终止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3、律师拒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而导致受援人

8、遭受重大损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建议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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